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題:哥羅仿銷售管制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匪徒以化學品三氯甲烷(哥羅仿)迷暈受害人行劫的罪案時有發生,受害人吸入少量的哥羅仿後即會出現昏迷的症狀,吸入過量的哥羅仿更會致命。此種化學品在一般化學材料店舖可輕易購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涉及匪徒使用哥羅仿、其他迷暈藥物或化學品把受害人迷暈的罪案數目,當中有多少宗屬致命個案;
(二) 會否研究限制購買哥羅仿的途徑或方法,並規定須獲得批准才可購買;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除哥羅仿外,現時市面上有多少種吸入後能導致昏迷,而市民可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輕易購得的藥物或化學品?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涉及匪徒使用哥羅仿、其他迷暈藥物或化學品把受害人迷暈的罪案數目總共26宗(2005年:6宗;2006年:13宗;2007年:7宗),當中有一宗屬致命個案。
(二) 目前,在香港製造、貯存、批發以及零售哥羅仿皆受法例管制,包括《危險品條例》(香港法例第295章)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根據《危險品條例》,哥羅仿屬第4類危險品,因此其製造和貯存受該條例監管。任何人如沒有事先取得消防處處長發出的牌照而貯存超過100公升的哥羅仿,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另外,哥羅仿亦屬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部附表1毒藥。在批發層面,哥羅仿只可由「毒藥批發牌照」持有人銷售,而銷售對象亦限於醫生、醫院、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即藥房)及其他因應本身行業或業務而需要使用哥羅仿的人或機構(如工廠、化驗室等),而這些人士也須向批發商證明其購買用途。「毒藥批發牌照」持有人在銷售哥羅仿時,必須登記購買人的名稱、購買份量,以及交易後哥羅仿的餘量於「毒藥冊」內。衞生署的藥劑督察會不時檢查牌照持有人的「毒藥冊」及哥羅仿的餘量。
在零售層面,條例規定只有藥房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的情況下,才可銷售哥羅仿。藥房每次售賣哥羅仿的時候,藥劑師都必須登記購買人的名稱、地址、身份證號碼和購買份量,而買賣雙方亦須在「毒藥冊」上簽署。根據衞生署的記錄,香港的藥房並沒有銷售哥羅仿。
任何人士如果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會到出入口商、藥廠、批發商、藥房、藥行、中西醫診所及其他有可疑的地方作定期及突擊巡查,以監察其執業情況,確保他們遵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各種規定。而對於有多次違例記錄或遭投訴者,巡查次數會較為頻密。
(三) 除了哥羅仿外,其他能導致昏迷的藥物都屬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的第1部附表3毒藥,只可按醫生、牙醫或獸醫的處方,並在藥房及有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的情況下銷售。除了藥物外,大部分其他對人體有毒害的化學品(包括幾種已知能導致昏迷的化學品)都屬於《危險品條例》下的第4類危險品,因此受該條例監管。
完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