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用完即棄食物容器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呂明華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關於用完即棄餐具的衞生情況和產品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食肆以及各大學、中學和小學每年使用各類用完即棄餐具的數量;及
(二) 有沒有監察這些餐具的衞生情況和產品安全,例如定期抽樣測試這些餐具表面的含菌量,以及它們在接觸到高溫、油脂或酸性物質時會否釋放有害物質;如果有,過去兩年的監察結果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以及會不會設立監察機制?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並沒有就食物業的食物容器和用具的用量收集數據。
(二) 政府一直留意食物容器和用具的清潔情況及食物安全事宜,並從多方面作出監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合供人食用。如果由於容器欠妥以引致食物不適宜供人食用,出售有關食物亦屬於違法。《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
X)規定,所有經營食物業的人,須確保一切設施及用具保持清潔,不受有害物質污染,亦不可以使用未經洗淨及消毒的器皿。而食環署在供應飯盒的食物製造廠的持牌條件之上,亦特別規定食物容器必須以能耐食物高溫及酸度而不會釋出有毒化學物質的材料製造。
香港食物業處所大多使用用完即棄容器盛載外賣食物。這些容器大致可分為四類:聚丙烯(Polypropylene(PP),俗稱百折膠)、發泡聚苯乙烯(Expanded
polystyrene(EPS),俗稱發泡膠)、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俗稱硬膠)、及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其中以百折膠(PP)的耐熱能力較佳,可長時間盛載攝氏100至120度的食物。其他三類塑膠均不適宜用以盛載攝氏100度以上的食物。根據環保署提供的資料,在學校的膳食供應方面,膳食供應商已棄用發泡膠餐盒盛載食物,而採用百折膠餐盒或可再用容器。
食環署已於二○○六年制定使用用完即棄塑膠容器的指引,就容器的選擇、接收、貯存和食物的包裝、運送等各方面提供意見,供食物業經營者參考。
除向業界提供指引,政府亦不時抽查市面上的用完即棄容器,作化學釋出物測試。過去三年,食環署曾抽取二十六個盛載食物的用完即棄容器,包括以塑膠、發泡膠、紙品製成的樽、杯、碗及盒等作化學釋出物測試,以研究該等容器會否影響食物的安全,結果全部滿意。食環署會繼續進行相關測試,以便監察有關情況。此外,食環署於二○○五年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探討用完即棄食物容器的安全情況。研究共對八十個樣本作不同的測試,結果顯示,本港食肆、零售點及學校飯盒供應商採用的用完即棄塑膠食物容器,若正確使用,不會引致食物安全問題。有關結果已於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選擇月刊中公布。食環署亦計劃於今年年內再就杯麵容器進行風險評估研究。
此外,香港海關亦都會在市面售賣即棄餐具的店舖,例如超級市場及便利店,抽查即棄餐具的樣本,以確保餐具能達到《消費品安全條例》所指的一般安全規定。過去三年,海關曾抽查三十九款即棄餐具作安全測試,其中包括飯盒、杯、碗、碟、叉、匙羹、竹/木筷子等。測試結果顯示這些即棄餐具並無有害物質超標的問題。
完
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