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進食河豚中毒個案
以下為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容根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街市商販公開售賣有毒的河豚供市民食用,危害市民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市民因進食河豚而中毒的個案每年有多少宗、當中有沒有死亡個案,而政府知不知道市民從甚麼途徑獲得河豚;
(二) 過去三年,當局對出售河豚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及詳情是甚麼;及
(三) 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遏止商販出售河豚和提醒市民不要胡亂進食河豚,以及會不會仿傚海外的做法,立法規定只有獲特別許可的食肆才可出售由合資格廚師烹調的河豚;如果不會立法,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自二○○五年至今,衞生署共接獲九宗因進食河豚引起的食物中毒個案,共影響十九人,當中並沒有死亡個案。在這九宗個案中,據了解其中六宗個案的河豚是市民從海中捕獲、一宗是朋友轉送,而餘下兩宗的河豚則據報分別從街市及臨時攤檔購買。
根據《海魚(統營)條例》(第291章),現時所有鮮海魚的批銷均須在魚類統營處轄下的魚類批發市場進行。魚類統營處的紀錄顯示,過去並沒有河豚在魚類批發市場出售。
河豚是含河豚毒素的「魨形目」魚類,而在其體內的河豚毒素(Tetrodotoxin)是一種毒性強烈的海洋生物神經毒素,主要分布在魚卵、魚肝和魚皮。河豚毒素是一種耐熱毒素,不會在烹煮過程中分解。
專家估計,人類攝入約1至2毫克河豚毒素便可致命,而0.2毫克河豚毒素便可令人出現中毒症狀。現時並無已知的解毒劑或抗毒素可消解河豚毒素,症狀的療法均屬支持性質,以減輕症狀。由此可見,河豚是一種十分高風險的食物。
(二)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任何人士如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因此,商戶有責任確保所售賣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由於河豚可能含有毒素,若食物環境衞生署的人員在巡查街市或其他商舖時發現有人售賣河豚,會勸止商販出售。如商販不合作,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可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9條賦予的權力把河豚檢取和移走,並進行化驗。如化驗結果證實檢獲河豚不宜供人食用,有關商販會被檢控。
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共發出五次與河豚及相關品種有關的口頭警告。由於檢獲的河豚及相關製品經化驗後發現並不含毒素,因此並無證據證明有關商戶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故該署並無提出檢控。
(三) 政府一直高度重視食物安全及市民的健康,亦經常強調與業界和市民的溝通和合作,以協助業界成為負責任的食物供應商。我們亦透過教育和資訊的提供讓市民作出安全及健康的選擇。除了執行有關食物安全的法例外,政府亦不時透過食物安全物和其他資訊,教育市民及業界有關河豚毒素的危險性和預防中毒的建議。
上述因河豚引起的食物中毒個案數字顯示,大部分因進食河豚而中毒的個案都不是由市面購買的河豚引起,而是一些市民進食從海中捕獲河豚所引致的。政府一直向市民建議,避免進食河豚是防止由河豚毒素引致中毒的最有效方法。因此,市民應避免購買及食用河豚或其他不知名魚類。
食品法典委員會(註1)現時並未有為出售及烹調河豚製定任何指引或建議。我們知悉除日本外,其他海外地方均未有就在食肆出售及烹調河豚推行發牌制度。
為進一步保障市民的健康,政府現正制訂《食物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會加強對各種食物類別的進口規管,包括水產品。擬議的條例草案除了規定所有魚類或水產品進口商須向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登記外,每批進口魚類或水產品都必須有由來源地衞生部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對一些高風險水產品,包括未經烹煮的即食海鮮,我們正考慮作出更嚴格的規定,例如就每批進口食物簽發進口許可證。我們現時正就有關草案內容向業界徵詢意見,並計劃在二○○八至二○○九年度立法會期內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註1:食品法典委員會為一個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及世界衞生組織成立專為制訂食物安全標準的組織。
完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