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題:對中藥商的規管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現時有部分提供代客煎藥服務的中藥店違規僱用外籍家庭傭工處理煎藥工作,令人擔心該安排會對市民的健康構成危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有否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並作出檢控,以及有否接獲關於中藥店處理中藥材失當的投訴;若有,定罪或投訴成立的個案所涉及的處罰詳情;
(二) 當局如何加強中藥材配劑員和煎藥員的培訓,以提升服務質素;及
(三) 會否訂立中藥材零售業從業員的註冊制度,以加強對中藥店的監管;若會,有關的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入境事務處並沒有中藥店違規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個案,亦沒有就此進行檢控。
至於有關處理中藥材失當的投訴,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的中藥組自二○○五年中開始發出中藥商牌照。截至二○○七年九月三十日,中藥組共收到三十宗針對持牌中藥商的投訴,主要涉及中藥材配發程序、中藥材的質素、經營手法及煎藥服務,但不涉及違規僱用外籍家庭傭工。中藥組至今審理了八宗投訴,其中五宗指控成立,三宗不成立。中藥組決定撤銷一名中藥商的牌照、向四名中藥商發出警告或意見書,及更改一名中藥商的牌照的發牌條件並向其發出警告。
(二)及(三) 我們會在二○○八年一月十一日起實施《中醫藥條例》(《條例》)中的相關條文,從而全面實施中藥商領牌制度。
當有關法律條文生效後,任何人士必須領有中藥材零售商牌照,方可經營中藥材零售業務,包括銷售或配發列在《條例》附表的中藥材。另外,持牌中藥材零售商在銷售或配發毒性中藥材(即《條例》附表一中藥材)時,亦必須按照註冊中醫開出的處方配發,之後並須按照法例及「中藥材零售商執業指引」的規定作出記錄。任何人士如違反《條例》所訂的有關罪行,最高可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兩年。
此外,配發中藥材的中藥材零售商必須向中藥組提名一位負責監管中藥材配發的人及不多於兩名副手,而上述獲提名的人均須符合《中藥規例》訂明在知識和經驗方面的要求。《條例》及《中藥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受僱人士的執業資格,但他們只可以在獲提名的人的監管下,方可配發中藥材。如任何受僱於中藥材零售商的人士違反有關規定,該中藥材零售商牌照持有人亦須負上法律責任及接受紀律處分。另外,《中藥規例》及《中藥材零售商執業指引》亦已就中藥材零售商配發中藥材的行為作出規定,涵蓋審方、覆核、包裝、發藥以至代客煎藥等各個範疇。
上述的措施已對中藥商作出多方面的規管,以確保其服務質素及保障市民的健康。因此,我們無意為中藥從業員實施註冊制度。
完
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