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題:臨床心理診治服務人士專業資格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組指出,本港目前沒有為臨床心理學家制訂專業資格的法定監管機制,只有該會提供臨床心理學家的註冊制度;此外,有部分課程聲稱能協助報讀人士獲取心理學家的資格。然而,事實上現時在香港只有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獲認可提供符合標準的課程,透過坊間課程考取的「資格」在香港不獲承認,現行法律亦沒有對有關情況作出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對提供臨床心理診治服務人士的專業資格及臨床心理學課程有何監管;及
(二)如何加強上述監管,以防止未具資格的人士提供有關服務以及未獲認可的機構舉辦有關課程?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目前,臨床心理學家無須進行法定註冊,不過他們可以循學會為本的系統註冊。此外,臨床心理學家大都任職於公營機構,而公營機構的現存制度已就他們的資歷和工作有所管制。
教育局資料顯示,就臨床心理學課程方面,香港現時沒有特別條例規管這些課程。至於在香港開辦並可令學員獲得由非本地機構頒授的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或由非本地專業團體頒授的非本地專業資格的課程,它們需要在《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下註冊。而註冊條件包括有關機構獲得有關國家的有關評審當局承認與及具備有效的措施確保該課程的水平維持於可與在該國家內進行並令學員獲取同一資格的課程比擬的水平,而與上述的課程的水平可相比擬此一事實亦獲該機構、該國家的學術群體及該國家的有關評審當局認同。
教育局指出,至於個別本地專業團體是否認可個別課程,並不屬於上述條例的規管範圍。
(二)在考慮是否需要加強規管時,政府須研究一系列因素,包括相關行業中在出現不當行為或未達專業水準人士執業時對公眾所構成的風險。如有需要加強規管,我們會優先考慮人數較多並且主要在私營機構工作、與病人有較多接觸的醫護專業。
完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