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題:冒牌藥物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部分藥房魚目混珠,出售中成藥假貨或外型包裝與正貨相似的產品;此外,部分中成藥及保健產品的廣告載有不盡真實的聲稱,誤導病人及消費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估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個銷售黑點涉嫌出售西藥假貨、中成藥假貨或外型包裝與正貨相似的藥物產品,以及該類產品的市場佔有率;若有估計,結果為何;
(二) 過去三年,政府接獲有關銷售西藥假貨及中成藥假貨的投訴個案數目,並列出五類最常見的中成藥假貨;
(三) 現時有何措施監管西藥及中成藥的包裝、銷售情況、銷售點及銷售手法和打擊西藥假貨、中成藥假藥及仿冒品的銷售;有否考慮推行藥品零售點註冊制度以加強監管;及
(四) 有否調查市面上的中成藥及健康食品廣告包含誤導性聲稱的情況;以及會否研究及修訂《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以有效監管中成藥及保健產品廣告的聲稱,確保病人不會被有關資訊誤導而延遲接受適當治療或自行停止西藥療程,從而保障公眾健康;若有調查及會進行研究,進度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海關非常關注冒牌藥物的問題,並會採取果斷的執法行動,以保障市民健康。海關破獲的冒牌藥物案件大部分為個別零售藥房的違規個案,但並沒有發現冒牌藥物的銷售黑點。
(二) 過去三年,海關接獲有關冒牌西藥及中成藥的投訴數字載列於附表一。
我們難以界定何謂最常見的中成藥假貨。就海關近期檢獲的冒牌中成藥貨品而言,較常見的有止咳丸、止肚痛丸、止痾嘔丸、外用藥油及止痛膏等。
(三)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規管西藥製品的包裝、銷售情況、銷售點及銷售手法,以保障公眾健康。除另有規定外,藥劑製品須附有標籤,而任何人不得銷售未獲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的藥劑製品。目前,可售賣條例的毒藥表第I部或第II部毒藥的藥房和藥行須根據條例註冊,而第I部毒藥只可在藥房及註冊藥劑師在場時出售,第II部毒藥則只可在藥房及藥行銷售。任何人士如被發現違反上述規定而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二十四個月。被定罪的藥商亦可能要接受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紀律研訊,甚至被吊銷牌照。
此外,待《中醫藥條例》有關中成藥註冊的條文全面實施後,任何仍未獲註冊的中成藥,將不能在香港銷售、進口及管有。註冊中成藥的包裝必須加上標籤,列明中成藥的名稱、主要有效成分、生產地、註冊證明書上的註冊編號及註冊證明書持有人的名稱等。另外,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頒布的《中成藥批發商執業指引》禁止中成藥批發商經營懷疑是偽冒的中成藥。如有違反,中藥組可採取紀律行動,包括向該中藥商發出警告、更改有關中藥商牌照的發牌條件或限制、吊銷或撤銷有關中藥商的牌照等。
在打擊假藥方面,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進口、出口、銷售或製造偽冒商標的貨品,均屬違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而有關影射商標活動則屬於民事侵權。當接到相關投訴時,海關會立刻作出調查,並聯絡商標持有人,驗證有關品牌藥物的真偽。倘若有足夠證據顯示有人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海關會迅速對售賣冒牌藥物的店舖採取執法行動。
海關近年打擊有關冒牌西藥及中成藥的執法行動數字載列於附表二。
海關與衞生署及商標持有人保持緊密合作、交流情報及監察市場情況。海關與衞生署亦不時進行大規模的聯合行動,以打擊冒牌藥物的銷售活動。自二○○五年起,雙方先後進行了七次聯合行動,成功破獲二十八宗冒牌藥物案件。海關亦加強情報搜集,透過與商標持有人成立獎賞計劃,鼓勵市民積極舉報有關冒牌藥及假藥的活動,以更有效打擊假冒藥物的罪行。
(四) 產品廣告誤導性聲稱的問題,是由不同的條例及守則,就不同範疇的廣告或聲稱作出規管的。而《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禁止為藥物、外科器具或療法發布廣告,宣稱可以預防或治療該條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條例旨在保障公眾免因聽信這些廣告而不當地自行用藥或自行治理,延誤求診,以致引起健康或安全問題。我們會基於風險評估以決定須列入條例附表的疾病或病理情況。我們在考慮是否有修改法例的需要時,會務求保障公眾健康而同時又不會為業界帶來不必要的限制。
完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