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四題:規管不良醫藥廣告
以下為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的答覆:
問題:
不少在香港發行的綜合性周刊,每期皆有大量與美容及改善身材有關的全頁廣告。關於規管在印刷媒體刊登的廣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在二○○四年曾強烈勸喻兩家電視台不應播出某增高器械的廣告,因為廣管局認為該廣告內的聲稱沒有憑據,而相關持牌機構也沒有盡力查明有關聲稱的真確性,在印刷媒體刊登類似的廣告有沒有受到相同的規限;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 現時有沒有措施監管在印刷媒體刊登的文字廣告,而其內容是有關美容、增高、減肥及整形手術等事宜,並涉及與事實不符的聲稱;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及
(三) 鑑於有不少關於隆胸的廣告在上述綜合性周刊刊登,政府有沒有研究該等廣告是不是受《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規管;如果有研究,結果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據我了解,現時並沒有一套綜合性的法例監管林林總總的廣告及其內容。但不同的條例及守則,就不同範疇的廣告或其聲稱作出規管。
就電視及電台廣告而言,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及《廣播條例》而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廣告標準》及《電台業務守則 ─ 廣告標準》,規定廣告不得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描述、聲稱或說明;或以誤導手法聲稱或暗示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有某些無法證明的特性。
就印刷媒體而言,在香港印刷或製作的報刊,均須按照《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的規定註冊。在香港印刷、製作或出版的書刊必須根據《書刊註冊條例》的規定註冊。此外,在淫褻及不雅內容方面,刊物須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
就整體廣告而言,不同條例或守則規管傳媒(包括印刷媒體)不得發放失實或虛假廣告,例如《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教育條例》、《公司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證券條例》、《銀行業條例》等均就相關範疇的廣告作出規管,禁止廣告作失實陳述、刊登虛假、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廣告等。《商品說明條例》亦有就產品宣傳品中有關條例定義的商品說明(包括製造方法;成分;測試結果;用途的適用性和強度等)作出規範,禁止虛假的聲稱。
至於守則方面,香港廣告商會制定了一套標準實務守則,規管該會會員製作的廣告。該套守則規定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亦分別於二○○五年及二○○六年推出兩套《良好企業社會責任指引》,當中包括提醒企業要確保其推廣資料及廣告內容的真實、公平和合理,不應有誤導成分,並須符合有關法例或細則的規定,使消費者獲足夠的資料以作出購買的決定。另外,消委會協助美容業界制定的《美容業營商實務守則》,亦有就業界發出的廣告作出了多項建議,鼓勵業界自律,發出內容合法、健康、忠實和真確的廣告。
(二) 上述的條例和守則,對廣告,包括文字廣告,作出監管。此外,為了保護消費者免受與事實不符的廣告聲稱所影響,推廣消費者資訊是重要的一環。消費者充分掌握資訊,便會較易洞悉不當的推銷手法。消委會自成立以來,按《消費者委員會條例》下的法定職能,不時蒐集消費市場資訊、就不同產品及服務進行調查或測試,並透過舉行記者招待會及《選擇》月刊等公布結果,以協助消費者作出明智的選擇。二○○四年至今,該會分別就與美容、增高、減肥及整形有關的服務和產品,於《選擇》月刊出版過多份報告,就有關的服務及產品的質素和成效等方面,為公眾提供獨立的資訊。
(三)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禁止為藥物、外科器具或療法發布廣告,宣稱可以預防或治療該條例附表1及附表2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條例旨在保障公眾免因聽信這些廣告而不當地自行用藥或自行治理,延誤求診,以致引起健康或安全問題。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中的「廣告」包括任何公告、海報、通告、標籤、封套或文件,及任何以口頭方式或藉產生或傳送光或聲音的方式所作出的宣布。不過,有關廣告聲稱的真實性並不在條例的監管範圍之內。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附表2訂明禁止為矯正畸形或外科整容手術而為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作廣告宣傳。如廣告涉及隆胸等整容外科手術,便會受到《條例》規管。
完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