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取消藥劑製品的註冊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近日有多種進口藥物被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撤銷註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被撤銷註冊藥物的代理商是否有責任向醫生、藥房及醫院回購有關藥物;若是,當局會否向被代理商拒絕回購藥物的醫生、藥房及醫院提供協助;及
(二) 當局有何措施避免因藥物的註冊突然被撤銷而對醫生、藥房或醫院造成不便或令他們蒙受損失?
答覆:
主席女士:
數月前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轄下註冊委員會(委員會)取消了十多種藥劑製品的註冊。那些藥劑製品由三間公司註冊,是普通的仿製藥,數量不多,市面上亦有替代品。去年委員會得悉那些藥劑製品的註冊證明書持有人不再在註冊證明書上載明的地址營業。委員會多次嘗試聯絡該三間公司及有關人士,包括尋求批發商的協助,均未能成功。在徵詢法律意見後,委員會須以註冊證明書持有人不再存在這個原因取消有關藥劑製品的註冊。此次取消註冊並不涉及藥物安全問題。現就問題的兩部分一併回答如下: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規例》)第36(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銷售、要約出售或分銷、或為銷售、分銷或其他用途而管有任何藥劑製品,除非該製品已向管理局註冊。由於問題所述的藥劑製品已被取消註冊,衞生署以書面向那些藥劑製品的批發商告知此事、解釋《規例》第36(1)條的規定,以及要求批發商從其分銷網絡收回製品。
為了協助相關人士及機構盡早得知藥物註冊被取消一事,令收回的工作更順利,衞生署亦致函有可能曾經購入那些藥劑製品的醫生、醫院、藥物零售商等。有關人士如有疑問,均可向衞生署查詢。
上述個案並不涉及藥物安全問題,但若發現任何藥劑製品損害或危害健康時,當局會按《規例》撤銷其註冊,批發商及製造商須使用按《規例》設立的管理制度,迅速地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全部收回有安全問題的藥劑製品,並監察其收回的情況。
完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