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三題:酒牌簽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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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有未成年少女因在「的士高」濫用藥物暴斃,因而令酒牌局的角色及酒牌簽發機制引起爭議。現時警方會將曾違規的售賣酒類飲品的處所的資料告知酒牌局,供酒牌局在審批牌照續期申請時參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加強酒牌局的法定權力,使其可對酒牌持有人施行扣分制;若施行扣分制,會否規定:

(一) 倘若售賣酒類飲品的處所曾違規或對鄰近住宅構成嚴重滋擾,有關的酒牌持牌人會被扣分;

(二) 將酒牌持牌人曾被扣減的分數與酒牌的有效期掛釣,酒牌局可因應持牌人被扣減的分數發出不同期限的酒牌,促使持牌人加強管理有關的處所;

(三) 將警方對有關處所的意見納入扣分制中,確保在審批酒牌申請時充分考慮有關意見;及

(四) 將相關區議會的意見納入扣分制中,確保在審批酒牌申請時充分考慮有關意見,讓酒牌局能以更客觀的準則審批酒牌申請,以減少社會在此方面的爭議?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第17條,酒牌局除非信納以下事項,否則不得批出酒牌-

(甲) 申請人是持有該牌照的適當人選;
(乙) 就與申請有關的處所而言,考慮到-
(i) 處所的位置及結構﹔及
(ii)處所內的消防安全及衞生情況,
該處所是適合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
(丙) 在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批出該牌照並不違反公眾利益。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23條亦賦予酒牌局權力在下列情況下可將酒牌撤銷或暫時吊銷,或拒絕為酒牌續期-

(甲) 經證明有《應課稅品(酒類)規例》所訂的罪行發生而為酒牌局信納;
(乙) 持有酒牌牌照的人沒有遵從該牌照的條件;
(丙) 持有酒牌牌照的人不再是持有該牌照的適當人選;
(丁) 基於與以下事項有關的理由,酒牌牌照所指明的處所不再是適合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
(i) 處所的位置及結構;
(ii)處所內的消防安全及衞生情況; 或
(戊) 為公眾利益有此需要。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並?有限制酒牌局採納甚麼機制決定是否批出酒牌。由於酒牌局擁有法定權力獨立決定如何批出酒牌,政府不宜代酒牌局決定是否引入扣分制及回應問題中對扣分制詳細運作的意見。我們已把議員的意見轉交酒牌局考慮。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