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遭遺棄的新生嬰兒數目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內地婦女在港所生的嬰兒遭遺棄的數目,請按他們的性別和健康狀況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當局如何處置這些被遺棄的嬰兒,以及每年的有關公帑開支?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社會福利署(社署)並沒有過去五年內地婦女在港所生的嬰兒遭遺棄的數字。自今年一月以來,社署醫務社工在醫院內接觸到出生後被遺棄而父母雙方均為內地人的嬰兒個案為四宗
(二男二女),全部均有不同程度的傷殘。
(二)社署一直關注兒童的福祉,並會致力為他們提供一切適切的服務。若發現有嬰兒被遺棄,警方或任何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託的人士,可按個案實際情況的需要,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令。
社署社工會盡力按所得資料(如親人住址等)聯絡被遺棄嬰兒的父母、監護人或親友。除了在有需要時向警方及入境處尋求協助外,社署亦會透過報章及電台公告追查其父母、監護人或親友之下落。若於短期內未能成功與其父母、監護人或親友取得聯絡,社署社工會向少年法庭建議,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1)(a)條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該嬰兒的法定監護人。社工會以保障嬰兒/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大前提,關顧嬰兒身心成長各方面的需要,亦會為嬰兒安排最合適的住宿照顧,例如寄養服務和兒童院舍,並與他們及其照顧者保持定期聯絡和探訪,確保嬰兒獲得適當的照顧。
社工亦會為該嬰兒制定長遠的福利安排。若社工透過現時可行的方法均未能成功聯絡其父母、監護人或親友,社署會在確認嬰兒在港的居留權和評估一切情況後,盡早為兒童安排領養,使他們能在安穩的家庭中成長。
對於協助這些被遺棄的嬰兒涉及的有關公帑開支,社署並沒有作出細分。
完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