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噴灑除草劑

< 返回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市民投訴,指有人在鄉郊地方的行人路或在幼稚園附近噴灑農藥或除草劑(例如「剋蕪蹤」),他們擔心這些化學物會危害居民(特別是幼童)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投訴,指有人在不適當的地方噴灑農藥或除草劑,並提供分區數字;

(二)現時有沒有措施監管噴灑農藥;若有,由那個政府部門負責;若沒有,原因是甚;及

(三)會不會考慮加強監管噴灑農藥,以保障市民健康;若會,詳情是甚;若不會,原因是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二○○三至二○○五年和二○○六年(一月至十月),政府共接獲十宗有關噴灑除害劑的投訴。

  在二○○三年,政府收到五宗與使用除害劑有關的投訴,三宗在大埔發生,其餘兩宗分別在西貢和南丫島發生。

  在二○○四年有一宗投訴個案在梅窩發生。

  在二○○五年共有三宗投訴個案,分別在將軍澳、荃灣和葵青發生。

  由二○○六年一月至十月,政府接獲一宗與使用除害劑有關的投訴,個案在梅窩發生。

  這些個案的事主,大部分都是對有人噴灑除害劑感到不滿或擔心健康受到影響而作出投訴。就這些投訴個案,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沒發現有人使用未註冊的除害劑,但已建議有關人士應按照標籤指示正確使用除害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亦沒有發現有人使用除害劑而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例的規定。該十宗有關噴灑除害劑的個案並沒有對公眾構成健康危害。

(二)現行的《除害劑條例》(香港法例第133章)是通過除害劑有效成份的註冊、牌照的簽發、執行標籤及包裝的要求等,規管除害劑的入口、供應、售賣及生產。只有在本港註冊的除害劑,方可在境內分銷及使用。《除害劑條例》是由漁護署執行,現時並無明文限制噴灑除害劑。

  為保障公眾健康,漁護署印備有關正確安全施用除害劑的單張及小冊子供公眾參閱,提醒市民應按照標籤指示正確使用除害劑。漁護署也提供技術指導教育農民和滅蟲公司正確安全施用除害劑。

  當接獲不適當使用除害劑的投訴,漁護署會派員到場實地調查是否有人違反《除害劑條例》的規定,例如使用未註冊的除害劑。如個案涉及環境污染,環保署會派員調查個案是否涉及違反有關的環保法例規定。

(三)衞生福利及食物局計劃在二○○七年修訂《除害劑條例》,規定所有滅蟲公司和其他人士,必須先得到漁護署的認可資格和批准,才可在公眾地方施用除害劑,並須在使用時按照有關的安全程序、預防措施及產品標籤上的指引,以保障公眾安全。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