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八題:家長向子女施行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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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母親因責打其七歲兒子手部,以致他離家出走,該母親其後因涉嫌虐待兒童而被拘捕。香港大學於二○○五年進行的一項有關虐待兒童的研究結果顯示,約44%的父母受訪者承認曾向子女施行體罰或身體暴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父母向子女施行體罰是否觸犯香港法例;若是,所觸犯的法例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在現行法例下,沒有指定條文禁止家長向子女施行體罰,但這並非表示家長可以對子女施行暴力。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1)條,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包括家長,如故意襲擊或虐待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其方式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有關人士亦可能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或普通襲擊,分別觸犯該條例第39和40條因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一至三年。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