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臨時小販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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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現時,政黨在公眾地方售賣物品以籌務經費,須先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簽發臨時小販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食環署根據甚麼準則審批政黨的臨時小販牌照申請;這些準則與審批其他人士的同類申請所採用的準則有甚麼分別;

(二) 過去兩年,食環署每年接獲和批准多少宗由《立法會條例》第60A條所界定的政黨提出的這類牌照申請;請列出每個政黨的有關數目;及

(三) 過去兩年,食環署向各政黨簽發了多少個有附帶條件的臨時小販牌照,這些條件的內容及施加條件的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當局自一九七○年起,在一般情況下,已不再簽發新的小販牌照,目的是逐步減少街頭販賣活動及盡量減少因小販擺賣造成的阻塞和滋擾。如慈善或其他團體有需要在公眾地方以出售物品形式籌款,當局過往在收到申請後會考慮簽發臨時小販牌照予有關團體。食環署自二○○○年成立後,仍沿用前臨時市政局的處理模式。

現時,政黨如有需要在指定日子以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需向食環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食環署在接獲有關申請後,會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警務處、地政總署及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部門不反對的情況下,食環署會簽發臨時小販牌照給申請人。這與審批慈善團體的同類申請所採用的準則是一致的。

(二) 正如上文所述,食環署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再簽發新的小販牌照;但如慈善或其它團體申請臨時小販牌照在公眾地方以出售物品形式籌款,食環署是會予以考慮。食環署在收到非慈善團體的臨時小販牌照申請時,並非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第60A條所界定的政黨定義而處理。食環署會要求提出申請的團體證明已按照有關香港法例註冊,例如第151章《社團條例》或第32章《公司條例》之規定註冊;並聲明其籌得款項擬作用途,而該用途不能屬商業或牟利性質。立法會內的政黨於二○○四/○五至二○○五/○六年度申請臨時小販牌照的資料如下 –

團體名稱     申請臨時小販牌照總數     成功申請個案
民主黨                     11                                         9
公民黨                     1                                           1

(三) 所有獲得食環署簽發臨時小販牌照以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的團體,其牌照上都有訂下牌照條件,持牌人必須遵守有關的牌照條件及《小販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的規定,包括保持環境衞生及不得造成妨礙等,以免對公眾構成不便。

一般而言,食環署的臨時小販牌照條件如下:

* 持牌人須設置足夠的垃圾桶,盛載因經營小販業務而引致的所有垃圾及其他廢物,以等待清理。
* 牌照不准轉給別人,並須存放在攤位內供執法人員查閱。
* 不准在攤位賭博或博彩。
* 籌款活動不得妨礙任何道路工程或其他公用設施的維修工程。
* 持牌人不得在攤檔貯存,售賣或提供任何仿製貨品。

此外,各有關部門亦可能會因應有關團體的籌款活動而施加相關的規定給申請人遵守。食環署在簽發臨時小販牌照時會一併將各政府部門的相關規定,通知申請人。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