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題:未經准許而擴展營業範圍的食物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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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本人收到市民多次投訴,指葵芳圍的食肆擴展營業範圍造成環境衞生和噪音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沒有准許葵芳圍任何食肆的持牌人在其持牌食肆處所範圍以外的地方營業;

(二) 食物環境衞生署去年對全港未經准許而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持牌人提出的檢控數目,當中分別有多少個食肆牌照因而被暫時或永久吊銷;及

(三) 鑒於現行法例規定,對未經准許而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持牌人可施加的最高懲處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政府有沒有考慮修訂法例,提高罰則以加強其阻嚇性;若有,考慮的詳情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記錄,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並沒有向葵芳圍內(即榮芳路、高芳街及興芳路3條街道所包圍的地方)的任何食物業處所發出批准在其處所範圍以外的地方經營食物業。

(二) 食環署在二○○五年對未經准許而擴展營業範圍的食物業處所共提出了638次檢控。同年有49個食物業處所牌照因持牌人涉及觸犯《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34C條 (即在牌照批准範圍以外的地方經營食物業)及被定罪,並在違例記分制下在12個月內累積違例分數至15分或以上,而被暫時吊銷牌照7天或14天。另有1間食物業處所因多次違反有關法例而被該署取消牌照。

(三) 根據現行《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34C條的規定,任何食物業處所持牌人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否則不得在或從其持牌食物業處所範圍以外的任何地方經營食物業。持牌人如不遵從,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另每日罰款300元。根據現行違例記分制,屢犯者更可招致其牌照被暫時吊銷或取消。

然而,上述規例不無局限,食環署在執法行動時每每由於持牌人當時不在場,因此不能根據上述規例進行檢控。另外,每當食環署人員到達現場開展執法行動時,經營者一般會立即停止食肆範圍以外的業務,以及將擺放在外面的桌椅搬回店內。在這情況下,食環署在現場蒐集證據有一定困難。有見及此,食環署現正建議修訂《食物業規例》,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不單指持牌人)如在持牌處所範圍以外經營食物業,或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屬違法。一旦發現食物業在持牌處所以外的地方經營,或擺放餐桌椅子,食環署會蒐集足夠證據,以證明該食物業處所的負責人違規。食環署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有關物品,以及根據違例記分制記下違例分數,以收更大阻嚇作用。我們稍後會就修改法例的建議諮詢業界。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