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居港未滿七年新來港婦女申領經濟援助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居港未滿七年的新來港婦女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領經濟援助的個案數字和社署運用酌情權批准申請的個案數字;
(二)有否檢討運用酌情權的程序和準則及社署人員處理上述個案的一致性;若有,檢討結果和跟進工作的詳情;若否,將於何時進行有關檢討;及
(三)會否考慮為現時未符合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資格但有實際經濟需要的新來港婦女制訂一套社會保障政策,以代替運用酌情權向她們提供援助;若會,政策的詳情和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居港七年的規定,由人口政策專責小組提出,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按規定,市民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才可享用以大量公帑、不用供款的社會福利。訂定這項原則主要的目的,是確保在合理的基礎上提供由政府大量資助的社會服務。但對於生活有真正困難的個案,社會福利署署長會行使酌情權,豁免就提供社會保障福利實施的有關居港規定。現就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自有關規定在二○○四年開始實施後,共有373宗單親個案獲社署行使酌情權,豁免居港七年的規定。但社署並無將上述單親家長以性別作分類的數字。
(二)社署在二○○四年開始推行居港七年的規定時,已向社會保障辦事處前線職員就處理行使酌情權發出指引,向有真正困難的人士提供援助。為確保地區的高級社會保障主任能一致地行使酌情權,社署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個案例子,提供給批核人員作參考之用。
社署根據推行居港七年規定的實際經驗,及經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後,已將行使酌情權的程序和準則更加清晰列明,其中包括申請人抵港後如何維持生計、造成目前困難的原因、在港的經濟及其他資源和可獲得援助的途徑,以及申請人可否返回原居地。為提高這方面的透明度,社署把這些資料於二○○四年十月印制成《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小冊子,供市民取閱,有關小冊子亦已上載於社署的網頁。
在處理由不符合居港規定人士提出的綜援申請時,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都不盡相同,社署會按每宗個案本身的情況作出考慮。
社署不時檢討各項對社會福利津貼受助人所提供的服務,包括審批綜援個案的程序,並會按照需要作出改善。
(三)政府對基層市民及弱勢社的關顧與承擔從未間斷。福利開支明顯增長,在公共醫療、房屋及教育亦提供大量補貼,築起全面的安全網。綜援是最後的安全網,確保所有人都能維持基本生活。如有需要,社署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會轉介綜援申請人到其他服務單位或政府部門,接受合適的服務。至於有真正困難的人士,社署署長可考慮行使酌情權,豁免有關居港規定,為他們提供最後的安全網。因此,我們認為無須為未符合申領綜援的新來港人士另行制訂一套社會保障政策。
另外,對於需要援助的人士,綜援並非唯一的途徑。有需要的新來港人士不論在本港居留多久,均可按個別需要、經評核酌情獲得其他方式的援助和支援,包括就業支援服務、緊急救濟、由慈善信託基金撥出現金援助、醫療費用減免、物資支援、轉介入住單身人士宿舍及轉介到日間援助中心進膳等。
完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