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題:醫院殮房及公眾殮房處理的遺體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衞生署現時的法醫數目;及
(二) 過去三年,每年經由醫院殮房及公眾殮房處理的遺體各有多少,當中有多少具須經法醫解剖以研究死因,以及它們平均須在殮房存放多少時間才會由法醫解剖?
答覆:
主席女士: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的附表1列出須向死因裁判官呈報的死亡個案類別,以便死因裁判官決定有否需要進行死因研究,條例亦賦予死因裁判官權力以命令對有關遺體進行剖驗。一般而言,醫院殮房負責處理在醫院內去世人士的遺體,而衞生署公眾殮房除了負責處理涉及刑事案件、在拘留期間死亡人士的遺體以外,亦會接收並非在醫院去世人士或在醫院急症室死亡人士的遺體。醫管局病理學醫生負責剖驗存放在醫院殮房內的遺體,而剖驗存放於衞生署公眾殮房的遺體,則由衞生署的法醫負責。現就提問逐一回應如下:
(一) 衞生署現時共有16名法醫。
(二) 過去三年,經由醫院管理局所有醫院殮房處理的遺體數字(註)如下:
2003 2004 2005
29,248 29,947 31,527
當中需經醫院病理學醫生(現有有關病理學專家總人數為70名)解剖研究其死因的數字如下:
2003 2004 2005
889 765 704
此外,過去三年,經由衞生署公眾殮房處理的遺體數字如下:
2003 2004 2005
6,714 6,480 6,875
當中需經法醫解剖研究其死因的數字如下:
2003 2004 2005
3,731 3,312 3,256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遺體是否需要解剖以研究死因的決定是由死因裁判官作出,當中有既定的程序。首先,遺體在送抵醫院殮房/衞生署公眾殮房後,會先由警方初步調查,並安排相關警員陪同親屬到殮房辦理遺體身份確認手續。手續辦妥後,有關個案的文件會由醫院職員/公眾殮房職員盡快送交死因裁判官審閱。如需解剖遺體研究其死因,死因裁判官一般會於收到文件當日內簽發解剖命令給個別殮房。在收到有關命令後,醫院病理學醫生/衞生署法醫會視乎工作量,盡量於下一個工作天內完成解剖。個別遺體等候解剖所需的時間,要視乎警方的調查工作、身份確認程序、死因裁判官審批個案的進度,以及個別殮房的工作量而定。視乎醫院內的解剖設施的情況,有些遺體可能須要由一醫院運送到另一醫院進行解剖。一般情況下,需要於醫院執行的解剖工作會在有關人士死亡後的5個工作天內進行,而於公眾殮房執行的解剖工作則會在遺體運抵公眾殮房的2至3個工作天內進行。若案情需要,警方和法醫亦會即時辦理遺體確認手續和聯絡死因裁判官發出遺體解剖命令,以盡快進行解剖。
(註):經由醫院管理局殮房處理的遺體數字乃其轄下醫院殮房處理遺體次數的總和,由於有些情況下,例如遺體可能需要接受解剖等原因,需要將遺體轉移至有該等設備的殮房存放,可能出現重覆計算的情況,所以上述數字會稍高於實際經處理的遺體總數。
完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