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題:規管進口淡水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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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香港與內地的有關當局於去年8月達成協議,只有獲內地有關當局批准的註冊飼養場才可向香港輸出淡水魚。每批魚產都須附有由內地有關當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證明魚產不含孔雀石綠或其他有害物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經有關當局測試證實不含有害物質但未附有衞生證明書的淡水魚,是否便可以合法在本港出售;若然,原因是甚麼;

(二) 會不會考慮立法禁止進口這些淡水魚;若會,立法的時間表,以及在完成立法程序前有甚麼措施禁止這些淡水魚進口;及

(三) 有沒有黑社會背景人士參與進口這些淡水魚的活動;若有,有甚麼措施打擊這些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定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而現時本港並沒有法例規定淡水魚進口時,必須附有衞生證明書。因此從內地進口的未附衞生證明的淡水魚,如經測試證明不含有毒物質,可以在本港售賣。

(二) 政府現已開始研究如何加強保障食用水產及海產(包括淡水魚)的安全,並會積極考慮修改有關法例,以進一步加強對水產及海產的規管。我們希望在今年年底向立法會介紹有關的規管構思,以及諮詢業界的意見。

  在完成有關規管水產及海產的研究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會與各有關部門,包括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香港海關及警務處,加強在各口岸堵截及扣查從內地進口而未隨貨附有衞生證明的淡水魚,並抽取樣本進行化驗,以防止不符合衞生要求的淡水魚流入市面。如發現這些淡水魚含有孔雀石綠或其他有害物質,食環署會銷毀有關魚產,並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漁護署亦已加強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批發市場)的管理,包括增加保安人員的數目和要求所有進入市場的人、船隻和車輛必須登記等。

  針對有人利用批發市場卸貨及集散該等淡水魚,有關部門的執法人員特別組成專責小組,在過去數星期24小時巡察長沙灣及西區批發市場碼頭及貨車卸貨區。專責小組在五月五日晚上截獲一貨車運載未附衞生證明的活淡水魚到批發市場,該批活魚被食環署扣留檢查。其中一個樣本經化驗後證實含有微量(每千克含5微克)孔雀石綠,該批魚亦已被銷毀。

(三) 警方不排除部分曾經參與進口未隨貨附有衞生證明淡水魚的人士可能有黑社會聯繫。有關的執法部門會密切留意此類活動,並加強收集情報工作,以阻止淡水魚產非法進入香港市場。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