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非法使用醫生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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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團體在報章刊登廣告,指其部分成員擁有「英國認可執業順勢療法醫生」的資歷,亦有機構在以菲律賓籍人士為對象的本地刊物刊登廣告,宣傳其醫療專業人員可以治療皮膚病及提供美容服務。然而,本人得悉上述廣告所提及的人士均不是本港註冊醫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當局每年就懷疑觸犯《醫生註冊條例》第28條關於“非法使用名銜等與未經註冊執業”進行調查的宗數;以及在被檢控的個案中,被定罪的宗數及相關的刑罰;

(二)  有否計劃修訂法例,加強管制任何人士使用「醫生」名銜以表示或暗示其具備相關的醫療專業資格;及

(三)  會否針對普羅大眾或少數族裔進行宣傳,以免他們被涉及不當使用「醫生」名銜的廣告資料誤導而向有關人士求醫,以致身體受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當衞生署接獲懷疑觸犯《醫生註冊條例》第28條「非法使用名銜與未經註冊執業」 的個案,會轉介給警務處調查及跟進。根據香港醫務委員會及衞生署的記錄,在過去五年共有110宗有關懷疑非法行醫的個案轉介予警方。根據衞生署的資料。其中有一名人士被判觸犯《醫生註冊條例》第28條罪名成立,判刑為監禁兩個月,緩刑三年,另外罰款五千元。另一名人士被判觸犯《醫生註冊條例》第28條罪名成立及非法管有第一部毒藥及抗生素,判刑為監禁四個月,緩刑三年,另外罰款一萬元。因應其他個案的個別情況,警方亦引用其他法例如《診療所條例》、《危險藥物條例》等作出檢控。

(二)  現時《醫生註冊條例》規定只有向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的醫生才能使用註冊醫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的名銜。根據《醫生註冊條例》,任何人故意或虛假地充作,以及故意或虛假地採用或使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默示已於香港註冊為醫生,即屬違法。

  我們認為有關條文已足以保障公眾,故此暫時未有修訂法例的計劃。

(三)  衞生署目前透過不同的渠道,例如宣傳執法行動,提醒市民大眾使用合法的醫療服務。就少數族裔人士,衞生署一直有為他們就其關注的公共健康題目製作不同語言的宣傳單張,並透過不同途徑派發予他們。衞生署亦計劃利用這些渠道向他們宣傳使用合法醫療服務的訊息。民政事務局轄下的種族關係組出版的「給少數族裔人士的服務指南」,刊載了香港醫學會成立和管理的《香港醫生網》之網址,該網站收錄了本港註冊西醫的執業資料,可供有需要的人士查詢。上述服務指南備有八種語文版本(包括菲律賓文),公眾人士可向民政事務局、各區民政事務處、勞工處、有關駐港領事館和社區團體免費取閱,另外指南亦隨資訊套在香港國際機場派發予非華裔新來港人士。衞生署亦會考慮利用民政事務局現有為少數族裔人士製作的刊物加強他們對香港醫療架構及一般保健資料的認識。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7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