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三年十二月告知本會,計劃將《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延伸至香港,藉規管進出口改性活生物體(下稱「LMOs」)(即任何具有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遺傳材料新異組合的活生物體),加強保護本港的生物多樣性。當局在去年四月表示,制定新法例以實施《議定書》的工作仍在進行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漁農自然護理署去年向農民(包括進行有機耕種的農民)分發含基因改造成份的木瓜種子和種苗,有否違反《議定書》所載的原則和規定;
(二)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及其轄下部門有否參與上述的法例制定工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鑑於《議定書》訂明任何國家出口LMOs,必須事先取得進口國的知情同意、提供LMOs不會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類健康構成不利影響的風險評估報告、將LMOs如是明確標明及說明有關資料,政府會否參照上述的預先防範做法,考慮在本港實施基因改造食物強制性標籤制度的問題;若會,有關的考慮因素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議定書》主要目標是藉著規管改性活生物體的進出口,防止進口改性活生物體對個別締約國的生物多樣性造成不利影響。中國已簽署及確認《議定書》,並於二○○五年九月起正式成為締約國。我們亦已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原則上同意,把《生物多樣性公約》及《議定書》延伸至香港。假若制定中的法例獲立法會通過,在完成其他必須的預備工作後,我們會正式請求中央政府完成有關手續,把《生物多樣性公約》及《議定書》延伸至香港。
《議定書》雖然仍未延伸至香港,但漁農自然護理署非常關注改性活生物體的轉移、處理和使用,務求確保本港的環境自然生態平衡和能夠維持生物多元化。在推動本地發展有機耕種時,該署會在引入種子作試種用途時盡力確保其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包括要求供應商提供書面確認,亦會主動進行抽檢測試。是次在發現有關木瓜可能含基因改造成分後,該署已即時採取行動,銷毀所有木瓜植株,並進行深入調查。所採取的措施符合《議定書》的基本原則。
(二) 由於《議定書》的條文主要是確保在轉移、處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體時採取充分的措施以保護生物多樣性,而並不涉及食物安全,故此並毋須將《議定書》的內容延伸至香港的食品安全法例。
(三) 根據《議定書》條文,有意越境轉移並擬直接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應在出入境文件中明確標示其中「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體,並表明不打算將其釋放到環境之中。但此條文並不針對在入境以後,例如在批發和零售層面出售的基因改造食物,條文對這些方面沒有約束性。
就訂立基因改造食物標籤制度,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現正致力訂立一套劃一的標準,但不大可能在短期內完成該項工作。由於目前國際間並無就基因改造食物的標籤達成共識,政府需要與業界和各方人士商議後,才能決定香港是否有需要實行強制性基因改造食物標籤制度。但政府會與業界合作,研究制訂一套自願標籤指引,幫助業界就基因改造成分作真確的聲稱。
完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