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題:現存漁民村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黃容根議員的提問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曾撥出若干幅位於新界的土地供漁民建屋聚居(漁民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存的漁民村數目,以及各條漁民村的所在地點、興建原因、落成年份及現有人口;
(二) 每條漁民村內的建築物數目、這些建築物的平均面積,以及漁民村所在土地的業權誰屬;
(三) 過去五年,政府在各條漁民村曾進行甚麼維修工程,以及有關的開支總額;及
(四) 會否為漁民村內居所失修或倒塌的居民提供安置協助?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當局有紀錄的現存漁民村的資料載於附件。
(三) 在二○○一至○五年間,民政事務總署藉轄下的鄉郊小工程計劃分別為四條漁民村,即青衣漁民新村、馬灣漁民村、塔門漁民新村和聯益漁村,進行了七項改善工程計劃,涉及開支約200萬元。在鄉郊小工程計劃下為有關漁民村進行的工程主要是改善前往這些村落的通道(例如小徑、扶手、鋪路)。另外,政府亦不時為各漁民村的公共設施進行必須的維修工程,但當局並無詳細另外記錄與漁民村有關的各類維修事項。
(四) 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讓任何人士因天災或政府行動而引致無家可歸。因受清拆、天災和緊急事故影響而無家可歸的災民,房屋署會為他們提供臨時棲身之所。符合安置資格的人士可被安排入住公共房屋。假若未能符合有關資格準則的家庭,可被考慮安排遷置到中轉房屋單位,以解決短期的住屋需要。上述安排適用於漁民村或其他因樓宇失修引致無家可歸的住戶。
完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立法會第二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