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八題:註冊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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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本人接獲一中醫師的意見信,希望為中醫師爭取建立國際化專銜,促請政府確認“EC”為註冊全科中醫師、針灸醫師及跌打醫師之正式專業稱銜,並立法規管任何非正式註冊人士使用此稱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考慮為中醫師確立一正式稱銜,並立法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第74條及第90條分別訂明註冊中醫及表列中醫的名銜。註冊中醫的中文稱謂為“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註冊中醫”或“註冊中醫師”,或英文稱謂為“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並可於稱謂後以括號註明“全科”、“針灸”或“骨傷”或英文“General Practice”、“Acupuncture”或“Bone-setting”其中一種科別。至於表列中醫的中文稱謂為“中醫”或“中醫師”,或英文稱謂為“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條例第108條亦禁止非中醫師人士使用有關名銜。

  法定的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按《中醫藥條例》賦與的法定權力,為註冊中醫及表列中醫分別訂定了《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及《表列中醫守則》,以規範中醫師的稱謂及其他執業行為符合中醫專業的標準。

  中醫組在二○○五年十一月因應註冊中醫師的要求,討論是否有需要確認「EC」為註冊全科中醫師、針灸醫師及跌打醫師之正式專業稱銜。經詳細討論有關建議,中醫組認為現時法例已清楚訂明註冊中醫及表列中醫的名銜。而這些名銜已廣為市民及專業團體所認識及接納,故應沿用《中醫藥條例》所訂明中醫師可使用之名銜。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