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監管流感疫苗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初,有醫療集團和私營診所被發現替數百名市民注射了來自內地但未有在本港註冊的流感疫苗,此事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如何監管流感疫苗的供應事宜,包括它們的來源地、分發、註冊及進口等;
(二) 有否就此事件與有關的內地部門和銷售商聯絡;若有,有關的詳情;有何計劃加強與有關的內地部門溝通,以及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防止非法疫苗進口;及
(三) 是否知悉醫療集團和私營診所現時購買疫苗的途徑,以及有否計劃加強監管?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流感疫苗屬於藥物,在香港,藥物的註冊及進口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監管。目的是確保藥物符合有關安全性,效能和質素的要求才可供人使用。在申請註冊時,申請人亦必須提交包括有關藥物來源地的資料。
現時法例規定所有藥物必先獲得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的註冊,才可由領有藥物批發商牌照的公司申請進口証。藥物批發商牌照是由管理局審批,牌照申請人必須對運輸和分銷藥物具有適當經驗和設備。進口証由衞生署批發,在批核過程中,衞生署會確認進口証的申請人已經領有藥物批發商牌照及申請進口的藥物已經於香港註冊,才簽發有關的進口証。
(二) 衞生署一直在藥物方面與內地有密切的溝通。上月衞生署在調查後得悉有診所使用未在香港註冊疫苗,並發現該等藥物來自內地,隨即與內地有關部門及有關的廠商接觸和了解事件,並向內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
現行的法例已規定藥物必須先於香港註冊然後才可以由領有牌照的進口商進口,而進口商在進口每批藥物前亦必須領有入口証。銷售、或為銷售、分銷或其他任何用途而管有任何未經註冊的藥物,即屬違法,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二年。當局認為現行的法定制度已達到監管的目的,亦會繼續就藥物輸港的問題與內地聯繫。
(三) 據衞生署了解,醫療集團及私營診所是從本港四間流感疫苗的進口商購買流感疫苗。當局若收到有關使用未經註冊藥物的消息或投訴,會即時調查及要求這些服務提供者提交有關藥物的購買及施用詳情,以保障市民健康,當局認為現時的監管機制已達到監管的目的。
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