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三題:處所獲發附有酒吧批註的酒牌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設於購物商場以外的商業樓宇的上層單位的酒吧,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這類酒吧現時的總數和分區數目,以及設有最多這類酒吧的二十幢樓宇的名稱及酒吧數目;
(二) 屋宇署和消防處會否向簽發食肆牌照和酒牌的有關當局,就牌照上訂明個別酒吧在同一時間可容納的顧客人數上限作出建議;若然,釐定該上限的準則為何;及
(三) 現行法例有否就一幢大廈內可獲發酒牌的酒吧數目,以及這類酒吧在同一時間可容納的顧客人數訂定上限?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截至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全港共有1,069間處所獲發附有酒吧批註的酒牌。這些處所按照地區劃分的數目載於附件一。
根據紀錄,全港共有十九幢樓宇各設有四間或以上處所獲發附有酒吧批註的酒牌,有關樓宇名單載於附件二。至於其餘設有該等處所的樓宇,其處所數目均為三間或以下。
(二) 對於不同類別的處所,相關部門會根據屋宇署發出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考慮有關處所的設計和根據處所的面積而估計的人數等因素,以評估樓宇的逃生通道是否足夠。在審批酒牌申請時,酒牌局會參考相關部門對有關處所所估計的人數或已訂定的人數上限,就個別處所考慮附加持牌條件,訂明有關處所在同一時間可容納的人數上限。由於限制獲發酒牌處所的顧客人數不在消防處職權範圍之內,消防處不會就顧客人數上限向酒牌局作出建議。
(三) 酒牌是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簽發。有關法例並沒有規定一幢大內開設酒吧的數目和酒吧內的人數上限。
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