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九題:醫生提供失實資歷的投訴
以下是李國英議員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迄今投訴醫生提供關於他們的資歷及專業資格的失實資料的個案數目和詳情,以及有關數目與過去兩年如何比較;
(二) 過去三年,當局曾進行調查的該類投訴個案數目及調查結果;
(三) 有何機制確保醫生向公眾提供合法、真實及不誇大的資料;及
(四) 會否與香港醫務委員會商討可否修訂醫生執業守則,明確規定醫生須向公眾提供合法、真實及不誇大的資料,以保障市民利益?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務委員會)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成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多項事宜,其中包括醫生的專業執業水準及操守。為此,醫務委員會已制訂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下稱專業守則),就醫生所須達至的水準及如何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訂明一般指引。
法例規定,凡欲申請註冊為醫生或專科醫生者,必須向醫務委員會提供個人資料、學歷及專業資格,並須在申請文件內註明曾否被裁定犯了可判處監禁的罪行,以及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犯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提出註冊申請時,申請人須就所呈交資料的真確性作出法定聲明。
專業守則訂明,醫生向公眾人士或病人提供的資料必須合法、得體、正當、真實、有根據、準確和不誇大。
(一)及(二) 醫務委員會獲賦所需的法定權力,以處理針對醫生專業執業及操守所提出的申訴。過去三年所接獲有關醫生就其專業資格及專科醫生身份作出不真確聲稱的投訴如下:
2002年 2003年 2004年(截至11月26日)
具誤導性、不當
或未經核准的資格 2 5 6
虛報專科醫生身份 4 3 2
合計 6 8 8
上述申訴個案(*a)的偵訊進度表列如下:
具誤導性、不當或未經核准的資格
2002年 2003年 2004年(截至11月26日)
在初步偵訊委員會
階段被駁回 2 4 2
在醫務委員會的
研訊中證明屬實 - 1(*b) -
等待偵訊結果 - - 4
合計 2 5 6
虛報專科醫生的身份
2002年 2003年 2004年(截至11月26日)
在初步偵訊委員會
階段被駁回 4 3 1
在醫務委員會的
研訊中證明屬實 - - -
等待偵訊結果 - - 1
合計 4 3 2
(三)及(四) 附屬《醫生註冊條例》的《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訂明,凡欲申請註冊為醫生或專科醫生者,須就本身的個人資料及所持專業資格作出聲明,並須提交無犯罪證據的陳述,以支持其註冊申請。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及37條,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違例者可判處罰款或監禁,刑期最長為兩年。
《醫生註冊條例》第27條訂明,凡藉虛假或有欺詐成分的申述而註冊為醫生或專科醫生者,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三年。另外,該條例第28條禁止所有人未經註冊使用醫生或專科醫生的名銜,違例者經定罪後可判處罰款及監禁三年。
此外,專業守則第4.2.1條亦規定醫生須向公眾人士或病人提供合法、得體、正當、真實、有根據、準確及不誇大的資料。醫務委員會可能會對違反該條規定的醫生進行紀律處分程序,制裁行動包括發出警告信、作出譴責或從名冊中除名。
當局按時會將有關註冊醫生資格及專科名銜的資料刊登於憲報,以供市民參考。該等資料亦可在醫務委員會網頁瀏覽,以讓巿民根據醫務委員會備存的記錄,核對其所獲資料的真確性。
《醫生註冊條例》及專業守則皆已載有清楚條文,禁止醫生向公眾人士提供不真確的資料。然而,政府當局及醫務委員會亦會不時檢討有關條文,以確保所載規定能夠有效保障市民。
註:
(*a) 涉及註冊醫生犯有專業上失當行為的投訴,均由醫務委員會直接接獲或經轉介接獲。法例規定,該等投訴需先交由初步偵訊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及一名業外委員作考慮,及如有須要,呈至初步偵訊委員會作進一步考慮,以判斷投訴是否屬毫無根據、鎖碎無聊或無法追究,與及該宗個案是否表面證據成立,以決定應否轉呈醫務委員會進行正式研訊。
(*b) 該個案所涉及的醫生,在招牌中展示自己具備內外全科醫學士(MBBS)的資格,但事實上只持有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LMCHK)。初步偵訊委員會經考慮後,把個案轉呈醫務委員會處進行研訊。在研訊中,醫務委員會信納就指稱事實而言,有關醫生犯了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故命令向該醫生發出警告信。
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