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九題:道路及天橋清潔員工的安全
以下是陳國強議員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食物環境衞生署透過外判商聘請街道清潔員工,負責清潔的街道包括供車輛行駛的道路及高架天橋等。即使道路或天橋上正有車輛行駛,亦常見清潔員工在路肩範圍內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就如何保障負責清潔上述行車道路及天橋的員工的工作安全發出指示;
(二) 在過去三年,有否街道清潔員工在工作時因發生交通意外而受傷或死亡;若有,有關交通意外的日期、涉及員工的傷勢及其他詳情為何;及
(三) 若曾發生上述交通意外,當局有否查核有關的外判商有否為出事街道清理員工投購僱員補償保險;若有查核,結果為何;若沒有查核,原因為何?
答覆:
(一)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聘請承辦商在行人路上或路旁提供潔淨服務,該等服務包括掃街、洗街、清渠等。至於主要行車道路,包括高架天橋的潔淨工作,則利用機械掃街車進行。為保障街道清潔員工的安全,食環署規定承辦商的清潔員工必須穿著反光衣,使駕車人士容易留意到他們。
根據食環署與潔淨服務承辦商所簽訂的服務合約,承辦商須遵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的規定,確保其僱員在不同地點工作時,均遵守職業安全措施,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此外,在操作車輛、儀器及工具方面,承辦商亦必須遵守合約、製造商的說明或指引、《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以及其他有關法例或實務守則的規定。
(二) 根據食環署的紀錄,過去三年共有五宗承辦商員工在工作期間遇到交通意外的個案,詳情載列於附表。
(三)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條規定,僱主必須購買保險,為其僱員因工作遇到意外而作出賠償。食環署與潔淨服務承辦商所簽訂的服務合約,亦已訂明承辦商必須符合有關的保險要求。一般而言,食環署會在合約生效時查核承辦商有否為其僱員購買上述保險。至今沒有承辦商違反有關規定。
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立法會第九題
附表
個案 |
意外發生日期 |
工作人員傷勢 |
事件詳情 |
(1) |
二零零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 |
肩膊受傷 |
水車失控翻側引致跟車工人受傷。 |
(2) |
二零零二年 六月十一日 |
死亡 |
一名工人在公眾停車場清掃停車位時被一輛貨車撞倒,事主送院三天後不治。 |
(3) |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
撞傷腳部 |
一名工人在馬路彎位清掃垃圾時,被一輛剛轉彎的車輛撞傷腳部。 |
(4) |
二零零三年 十一月十一日 |
擦傷大腿 |
一名清掃街道工人在路旁壆邊清掃時,被一輛途經的輕型小巴碰到其手推車,繼而把她撞傷。 |
(5) |
二零零三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 |
被車輾過腳趾 |
一名工人在把垃圾倒入垃圾車時,被一輛倒後的私家車輾過右腳腳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