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条例草案保障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
《2000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将于明日(星期五)在宪报刊登。
条例草案旨在澄清《精神健康条例》中“医疗”一词的含义,不应包括从一个没有能力给予同意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身上切除任何器官,作移植于他人体内的用途。
根据条例,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指精神紊乱或弱智的人。
卫生福利局发言人解释说:“条例草案旨在充分保障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因为这些人没有能力理解器官切除手术的性质和影响”。
发言人补充说:“鉴于器官切除手术有极大潜伏危险和痛楚,我们不可能容许由他人代为同意捐赠器官。一个没有能力表达同意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更应受到保护,免使他们的器官被割除以移植入他人体内”。
至于有能力给予同意而又能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将不受此修订影响。另外,建议亦不会影响他们接受器官移植的安排。
条例草案将于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
完
二○○○年一月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