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府就规管食用油脂及回收“废置食用油”谘询公众意见(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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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七日)发表公众谘询文件,建议通过立法,修订食用油脂的法定安全标准,加强规管食用油脂在本地的生产、进口和出口,并推动“废置食用油”回收,以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及推广环保。

  公众谘询期为期三个月,直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在记者会上说:“去年九月台湾发生‘劣质油’事件,引发社会讨论食用油脂的食用安全问题。食物及卫生局和环境局均同意有需要通过修例和执法,保障食用油脂的安全和品质及加强规管‘废置食用油’回收。”

  “我们希望从本地食用油脂生产整条供应链着手,多管齐下,由制定专门的监管要求、源头管理、生产过程的检验检测、强化溯源、废置油脂处理,以至订立出口规管安排,致力保障在香港生产、进口、出售,以至出口的食用油脂的安全。”

  在规管食用油脂方面,政府建议透过立法,规定本地生产及进出口的食用油脂不得使用“废置食用油”或非拟供人食用的油脂作为生产原料。

  政府在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后,建议在符合本地情况下,修订食用油脂的法定安全标准,涵盖砷、铅、芥酸、黄曲霉毒素,及苯并[a]芘,同时亦参考一些其他地区的做法,就猪油中的过氧化值和酸度订立法定标准。建议的食用油脂法定安全及品质标准载于附件。

  政府会要求本地生产及进出口的食用油脂均须附有官方证明书,或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如获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可进行有关检测的机构)发出的证明书,以证明有关食用油脂达到相关法定安全标准,及适宜供人食用。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会透过日常巡查及执法工作,监管本地食用油脂的生产活动。有关规定将纳入《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的牌照条款,违反者可能会被取消牌照。

  食用油脂入口商须提供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副本予其下游分销商、零售商或食肆,以供食环署抽查。

  在加强规管“废置食用油”回收方面,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建议修订《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引入“废置食用油”收集、处置及进/出口牌照制度。任何人士如无牌收集(包括买卖)、处置及进/出口“废置食用油”,即属违法,可被判罚款或/及监禁。

  任何人士包括“废置食用油”产生者,例如食肆和食物制造商,如容许或导致“废置食用油”被出售、运送、收集或移交予非持牌者,亦属违法,可被判处罚款或/及监禁。

  为配合上述新机制,食环署会透过食肆、工厂食堂、食物制造厂和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的持牌条件规定“废置食用油”必须交由已获环保署发牌的收集商作进一步处置,并保存记录,否则便会违反有关牌照条款,罚则包括取消有关牌照。

  在修订《废物处置条例》前,食环署和环保署建议实施行政措施,规管“废置食用油”回收。

  食环署会对领有食肆、工厂食堂、食物制造厂和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的持牌食物业处所施加附加持牌条件,规定在持牌处所内进行煮食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置食用油”须交由环保署登记的收集商、处置商或出口商处理。环保署则会登记本地合资格的“废置食用油”收集商、处置商及出口商,以配合食环署的牌照条款之相关要求。

  食环署会要求领有上述牌照的食物业处所记录处所内所收集“废置食用油”、隔油池废物及其他“废置食用油”和油脂的日期和数量,以及收集商或回收商的名称和地址,而持牌人须保留有关记录至少十二个月。该署会进行抽查,以确保这类油脂不会被再提炼成为供人类食用的油品或其原材料。

  若持牌人违反相关持牌条件,食环署会向其发出警告,屡犯不改者可能会被取消牌照。

  政府欢迎市民就上述立法建议提供意见。

  市民可在下列政府政策局/部门网站下载谘询文件:

食物及卫生局(www.fhb.gov.hk
环境局(www.enb.gov.hk
食物环境卫生署(www.fehd.gov.hk
食物安全中心(www.cfs.gov.hk
环境保护署(www.epd.gov.hk/epd

  市民亦可在下列地点索取谘询文件∶

* 食物安全中心传达资源小组(位于九龙旺角花园街123号A花园街市政大厦8楼);
* 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
* 食物环境卫生署各区环境卫生办事处;以及
* 环境保护署各区域办事处。

  市民可以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把意见送交食物安全中心或环境保护署,详情如下∶

(1)食物安全中心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43楼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传真号码:2893 3547
电邮地址:edible_oils@fehd.gov.hk

(2)环境保护署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
修顿中心28楼
环境保护署减废及回收组

传真号码:2574 6571
电邮地址:wco_consultation@epd.gov.hk



2015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20分

图片

食用油脂及回收“废置食用油”规管建议公众谘询记者会 (MP4格式)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