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会议会见新闻界谈话全文(二)
记者:你提到没有一份真正完整的清单,若未来有新的美容服务,会如何监管?另外,政府会向美容业界发出须知,属指引性,有什么法律依据让业界必须遵守,早前美容业已有人表示不同意小组的结论,你们如何确保他们会遵守指引?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第一,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巿面上有否任何新程序,并且是具有风险的,若发现有,我们会将有关程序也纳入规管范围内。至于法律效力,现时执法是依据《医生注册条例》和《牙医注册条例》,我们已很清晰的告诉大家有关程序只能由医生处理,并存在一定风险,若发生事情,这便构成执法部门进行搜证、调查和作出检控的基础。当然,任何案例一定交由法庭,按照普通法的原则考虑所有证供,才会作出决定。若任何人士铤而走险,必定会面对我们的执法行动。与此同时,我们已清晰地提出现时的指引,我相信法庭在判决时会参考这些指引。
记者:(有关今次的工作是由DR集团事件引起,这些建议或指引对防止同类事件再发生有多大帮助)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首先,你刚才提到的案例迄今仍在调查当中,我们当然会密切留意有关调查(的进展),以及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检控和法律程序的后果,并予以参考。今次公布的指引对我们日后的执法是有帮助的。正如我刚才所说,暂时没有任何地方,能够针对何谓医疗程序、何谓非医疗程序,制订一份完善清单,亦没有任何地方能作出一个医疗程序定义,其清晰度足以让任何程序能对号入座,清晰(界定)是否医疗程序。其实任何地方都是依照一个原则,参考专业意见。我相信任何指引必定能对执法部门有帮助,并让业界有清晰的指引,最重要是为巿民提供清晰的参考。
记者:(有关美容业的指引)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有关美容专业,正如刚才卫生署署长所说,我们也会提醒(业界),纵然有些程序今次并没有被纳入为必须由医生处理的高风险程序,例如纹身、穿刺,其实美容业界在这方面也应该有一套机制,让从业员有机会接受适当培训。就此我们会尽量协助美容业界制订指引,一方面要有适当培训;另一方面,从卫生角度,尤其涉及入侵性程序,感染控制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有关若不修例,如何确保医生会遵守指引)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我们曾作出讨论,正如我刚才所说,暂时没有任何地方(有一份完善的清单),我们的医学界也讨论过,亦认为很难制订一份清单。医学发展一日千里,美容方面每日也有新程序出现,没可能有一份完善的清单可涵盖所有程序,让大家知道哪些是医疗程序、哪些并非医疗程序。我们亦十分希望能就医疗程序有一个很好的界定,但暂时仍未想到。没有任何地方对医疗程序有一个界定或定义,其清晰度足以立即能界定一个程序是否医疗程序。目前香港的法庭,与其他普通法管辖区一样,也是按照专业判断,认为这样的程序应有风险评估,应该属于医疗程序,这对执法单位,无论在调查或搜证,都有帮助。最重要是我们已就这些程序进行沟通,已按照专家意见和参考了很多国家的例子,执法单位认为这些程序是属于医疗程序,所以美容业知道、医生知道,公众都应该知道。当然我们需进行很多宣传教育的工作。
记者:假如美容院或医生不遵守这些指引,最严重会有何后果?新指引将何时生效?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有关你提问的最后部分,我们向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后,会尽快将这些指引上载至互联网。实际上,现时卫生署执法时,并非所有医疗程序也可列在一份清单上,因此,制订了这份名单或程序清单后,其实只是对卫生署有帮助,经清楚沟通后,大家也明白那些部分是不可以做的,所以最重要是三方面也清楚这些做法。至于执法,仍是沿用现行的《医生注册条例》,(指引)可帮助我们在调查和搜证方面的工作。
记者:(有关如何确保医生是真正为病人作出治疗后,才进行美容程序)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这是很清晰的。我们第一件事是要求美容公司,若将病人转介给医生,必须提供医生的姓名。虽然任何规矩,若有人要以身试法,他们也可以做,但我们已清楚说明,美容业需提供医生姓名,医生亦要表明其身分,这样的安排应能防止很多情况的出现,正如现时有指某些顾客被美容公司介绍至一位声称为医生,但身分不明的人士,并进行了某些程序,而这医生亦不一定进行了所有需要的程序,包括诊断、解释和作出医疗记录。若我们已清楚说明,仍有人想以身试法,他们当然可以,但在那样清晰的情况下,相信我们的执法也很清晰。香港医务委员会若接获相关投诉,(作出判断时)也会较清晰。
记者:即这是有约束力的要求,一定要提供姓名?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有很多不同程度的约束力,当然有部分约束是在法例上列明,白纸黑字;但有些(部分)并不适合在法例上白纸黑字列出,必定要以指引的形式。专业指引是一份具约束力的指引,即香港医务委员会发出的专业守则,是具约束力的。
记者:在这情况下,美容院是否不需负责?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其实美容院需负责的,是从无牌行医的角度,是不同的。我再重申一次,若在美容院并非由医生,而是由其他人士进行(医疗)程序,是触犯了《医生注册条例》下有关无牌行医(的规定)。若医生没有遵守指引,便会触犯香港医务委员会的专业守则。
记者:DR事件也是由医生进行医疗程序,但也未必能追究责任。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大家仍未知道,我建议大家不要先下结论,因为香港医务委员会跟我们一样,现时也是密切关注针对DR美容事件(进行的)刑事调查工作的进展。
记者:(有关建议最快可在何时生效?在生效前的真空期,如何防止美容院进行入侵性医疗程序?)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其实我们一直有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若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在考虑这些建议后,大致上支持(建议),我们会尽快进行。
记者:(在规管医疗仪器方面,若美容院使用彩光、激光等高科技仪器,在现阶段会如何处理?)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暂时在这段时间,我们一定需要加强宣传教育的工作。
记者:(有关政府已谈及规管医疗仪器多年,至今仍未有任何进展)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不是的,我们(就这方面的工作)是有进展的,我们具体上已决定明年向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提出规管大纲。
记者:(有关立法时间表)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所有提出透过立法的规管,需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我们必定要到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听取意见,其后才能提出时间表。
记者:提出的规管大纲会否以提供医疗美容的仪器优先?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若要为医疗仪器进行立法(规管),将会是整体的做法。我刚才也提过,现时再重申一次,我们届时很可能会引入国际上的权威机构或专家,协助我们界定医疗仪器规管的级数。
记者:(有关会否害怕美容业界认为政府偏帮医生做美容生意?有否评估美容从业员会因此而失业?)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我重申一次,我们(提出指引)唯一最重要的依归,是公众的安全。在这事宜上,我们不是,亦不会偏帮任何业界的利益。正如我刚才已解释得很清楚,一方面我们通知美容业界,有些程序是他们不适合进行;另一方面,我们亦严重忠告医学界人士,若需要进行这些程序,需要有何原则及跟随什么专业守则,我相信这信息是十分清楚的。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完
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