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修订建议进行谘询
食物及卫生局今日(二月七日)发表谘询文件,就建议修订《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规例》),邀请各界于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或之前发表意见。修订条文旨在打击水货客将大批奶粉从香港供应链中带走。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说:“政府一向关心婴儿的健康,推广以母乳喂哺婴儿的好处,鼓励父母采纳。如果喂哺母乳并不可行,婴儿配方奶便是婴儿出生后首数月,直至开始喂养合适的补充食品之前,唯一赖以全面满足营养需求的食品。故此,政府对奶粉的安全及供应一直非常重视,并密切监察市面奶粉供应的情况,以确保能满足本港婴幼儿的需要。”
“我们留意到最近,即使主要奶粉供应商已加强服务,强调有足够存货,并采取严厉的措施打击一些使用不良经营手法的零售商,但仍然有不少本地家长反映,个别牌子的奶粉依然在零售层面有缺货的情况。我们认为近期奶粉供应链失效的情况与水货客的活动有很大关系,水货客庞大的需求往往令某些牌子在个别零售点的奶粉出现短缺。”
发言人说:“为进一步打击水货客将大批奶粉从香港供应链中带走,我们建议修订《规例》,把供36个月或以下的婴幼儿配方粉加入附表2第2栏所指明的物品,规定任何人如向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输出有关物品(除法例另有规定外),必须向工业贸易署署长申请出口许可证。任何人违反有关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工业贸易署一般只会向在《食物安全条例》下登记的“婴儿╱幼儿╱成长配方粉及婴儿食品”进口商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4(3)(a)条获豁免登记的人士发出出口许可证。有关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时提交进口单据以证明该批配方粉是由申请人直接从外地进口,由于现时《食物安全条例》已规定任何人如在业务运作中进口食物须保存进口单据,因此,政府相信此举并不会对进口商构成重大的额外行政负担。
考虑到离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政府建议每名16岁或以上人士可携带总净重不超过1.8公斤配方粉离境,如以一般罐装净重0.9公斤而言,每人可带两罐。为防止从事水货活动人士滥用上述豁免安排,政府建议豁免只可于离境人士以每24小时计的首次离境时享用。现时香港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而加入有关年龄限制是防止儿童被利用携带水货。
发言人说:“我们欢迎各相关持份者在谘询期间踊跃发表意见。政府会充分考虑接获的意见,以敲定相关建议。”
“我们计划在二月内把有关修订《规例》的建议提交行政会议考虑,获得通过后会尽快实施。”
谘询文件已上载食物及卫生局网页(www.fhb.gov.hk)。意见书请于二月十八日或之前,邮寄至香港添马添美道二号政府总部东翼18楼食物及卫生局(请注明“关于:修订《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或传真至2136
3282或电邮至fhbenq@fhb.gov.hk。查询可致电3509
8706。
完
2013年2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