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府修例保障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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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明日(十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200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建议赋权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作出行政命令,禁止输入和供应有问题食物,以及命令收回有关食物,以保障食物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说:“近日牛奶及奶类制品验出含三聚氰胺的事故再度唤起市民对食物安全的关注,不少社会人士都希望政府能加快立例,加强规管供应和收回问题食物。”

  “政府认同立例的迫切性,故决定先紧急修订《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让政府具有所需的法定权力作出命令,及时有效地处理食物事故,保障公众健康。”

  根据《200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作出命令,以免公众卫生受危害,便可以行政方式作出该等命令,决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食物商就食物安全提供的资料或文件(如有的话);
  * 政府分析员进行食品测试的结果(如有的话);
  * 其他国家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当局进行食品测试的结果;
  * 其他国家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当局作出的食物警报;
  * 进行食物测试所需时间;
  * 市民及/或高危组别人士接触有关食物的情况;
  * 食物的食用模式;
  * 食物所含有关物质的法定标准(如有的话);
  * 是否能取得有关某一批次或某一组食物受污染的资料;
  * 是否能取得有关某一间食物制造厂或整个区域受污染的资料;以及
  * 任何其他相关考虑因素。

  由于香港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食物是进口的,所以作出禁止输入令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食物进入香港市场。

  如食环署署长发现仅是某一海外工厂生产的食品或仅是某一批次的海外进口食品出现问题,会禁止输入该工厂或该批次的食品。

  如问题食物已输入香港,又或有关食物是本地生产或制造,食环署署长则会考虑作出禁止供应令,食物商不得在命令指定期限内在市面供应有关食品。

  食物商如接获食物收回令,便须按收回令指定的方式收回任何已供应的食物,包括公开作出收回公告,以及即时通知所有已知的消费者有关收回的事宜及相关安排。

  食环署署长也可作出命令,要求食物商查封、隔离、销毁或按命令指定的方式处置有关问题食物。

  违反命令者可被罚款1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就受食环署署长的命令约束的人士,可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若上诉委员会更改或宣告命令无效,而法庭亦认为食环署署长在作出命令时没有合理理由,有关人士可向法庭申索不超过食物在命令作出时的市值的补偿。

  条例草案将于十一月五日提交立法会。




2008年10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