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2008年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草案》刊登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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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六日)在宪报登《2008年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草案》,旨在更有效率地处理在法定禁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携带燃香烟、雪茄或烟斗的罪行。此举也可令政府和法院的资源得到更妥善的运用。

  条例草案将定额罚款额订于一千五百元。数额与同样对公众卫生构成影响的公众地方洁净罪行的罚款额水平相同。这罚款额也是在公众谘询中获大多数意见支持的罚款水平。

  食物及卫生局副秘书长杨何蓓茵表示,订定数额够高的划一定额罚款,再加上被告人须在更短时间内缴交规定的罚款,除阻吓性较大外,亦有助向市民发出更为一致的信息,显示政府坚决执行禁烟规定。

  根据现时采取检控程序的安排,被告人自触犯法例当日至上庭应讯为止,或会需时多达三个月。但在拟定的定额罚款制度下,任何人士因吸烟罪行获发定额罚款通知书,便要在二十一天内缴付定额罚款。缴付定额罚款后,即可解除其一旦因该罪行被法庭定罪而须负上的法律责任。

  杨何蓓茵说:“就吸烟罪行引入定额罚款制度后,执法人员将可采取更多执法行动,从而加大整体执法策略的力度和成效。假如违例者愿意缴付定额罚款而无须诉诸法院,法院的工作量便可望减少。”

  现时控烟办公室(控烟办)的控烟督察和警务人员已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获授权执行禁烟规定。食物及卫生局会在条例草案另外赋权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环境卫生署和房屋署的指定人员,可在一些他们管理的场地向违例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杨何蓓茵表示,赋权这些部门人员发出定额罚款告票,旨在辅助控烟办的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但有关的工作不会凌驾于这些部门现时须优先执行的职务。

  杨何蓓茵呼吁市民要和执法人员合作。她指出,执法人员若拟发出定额罚款告票或传票予一名人士,他们根据条例草案有权要求该名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如该名人士拒绝,在条例草案下属违法,最高罚款可达一万元。

  执法人员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会邀请警方协助。如该名人士在警员要求下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会控告这名人士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而吸烟罪行亦会改以传票形式检控,即该名人士需要为两项控罪上庭受审。如该名人士在警员要求下仍不肯出示身份证文件,他还会在上述两项控罪上被加控妨碍执法人员执法,最高罚款可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条例草案将于二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8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