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附短片)
政府今日(十二月五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向立法会提交《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以取代现有的《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
《条例草案》旨在使本港法律条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世卫)《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并更新本港预防及控制传染病的法律架构。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香港运用现行条例赋予的权力,在平常日子应可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基本规定,但我们仍需更新法律架构,以加强对跨境运输工具、入境口岸及旅客的监察和控制措施,尤其在疫症爆发时,确保能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
《条例草案》订立健全的常规预防措施和有效的疾病监察系统,以确保能在边境管制站及时侦测到疾病和污染。《条例草案》亦使本港可及时实施管制措施,以防止疾病跨境蔓延和执行世卫不时发布的建议。此外,《条例草案》透过厘清执行人员的法定权力、扩大需呈报疾病清单等,加强本地的疾病控制架构。
《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建议包括:
* 订定卫生主任在获得卫生署署长(署长)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可检取该卫生主任有理由相信属传染性病原体或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任何物品;
* 订明署长可就依据法定权限而被损毁、破坏、检取、交出或呈交的物品,支付公平及公正的补偿;
* 订定卫生主任可没收任何非法被带进香港的物品;
* 订定逮捕从扣留中逃走的人的权力;
* 订定受《条例草案》管制的45种传染病和31种传染性病原体的清单;
* 赋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可为预防疾病,及防止疾病及污染的蔓延而订立规例;
* 赋权署长可藉于宪报刊登命令,订明因应世卫作出的临时建议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及
* 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防止、应付或纾缓公共卫生紧急事态的影响以及保障公众健康而订立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
《条例草案》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出现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时,制订《预防及控制疾病(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以应付和控制紧急情况。该规例可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
* 赋权政府为保障公共健康,可查阅和向公众披露与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有关的资料;
* 赋权政府在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征用私人产业;以及
* 让合资格但非注册的医护及卫生专业人员获暂时委派,在署长指示下执行职务。
发言人说:“这些条文对确保在紧急状态期间各项公共卫生措施可以有效施行,至为重要。我们必须强调,政府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作出上述决定和行使上述权力。”
《条例草案》只包含基本和赋权的条文,至于属于运作层面的条文,则会纳入新附属法例《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内,并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订立。《规例》会针对香港居民、旅客、货物及跨境运输工具,制订全面措施,预防、监察及控制传染病和疾病跨境蔓延,例如:
* 更新及扩大需呈报的疾病清单;
* 规定须通报泄漏受管制的传染病原体的事件;
* 赋权署长要求有关方面交出受管制传染性病原体以供妥善处理,以防止疾病在社区内传播,或收集资料作预防或控制疾病用途;
* 对旅客进行进行医学检验或测试;
* 禁止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禽流感或广泛耐药结核病的接触者或感染者出境;
* 按世卫的临时建议禁止旅客出境;
* 对患者、接触者及带菌者进行隔离、检疫或医学监察;
* 对入境口岸或跨境运输工具进行隔离等。
发言人强调:“我们会依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原则,在落实预防疾病跨境蔓延的措施时,把对国际运输和贸易的干扰减至最少。”
《条例草案》将于十二月七日刊登宪报,并于十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