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三题:食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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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有市民向本人投诉,指在本港售卖的啤酒和牛奶等预先包装饮品包装上的标签并无标示制造来源地。本人亦发现,酒精浓度超过1.2%的酒类饮品的营养资料亦无须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饮品是根据哪条法例获得豁免不须在标签上标示制造来源地和营养资料;豁免的理据为何;

(二)会否考虑修改法例,列明必须在上述饮品的标签标示上述有关的资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不标示这些资料会否造成在消费者选择饮品时对他们不公平的情况;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食物标签是食物制造商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途径,让食物业向有意购买食物的人士提供资料,作出知情的选择。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的规定,一般预先包装食物须加上标明以下资料的标记或标签:

(a) 食品名称或称号;
(b) 配料表;
(c) “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的说明;
(d) 特别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陈述;
(e) 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f) 数量、重量或体积; 及
(g) 适当语文。

  而有关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的规定,则载列于第132W章附表5,包括食物所含的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及作出营养声称的条件。

  香港有关食物标签的法例条文和规定,已配合国际间的最新发展,而我们更会不时作出检讨,确保本港的食物法例与时并进。

  现就问题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第132W章附表4,以容积计算的酒精浓度超过1.2%的饮品,可获豁免遵从部分附表3的标签规定,包括标示该食物制造商或包装商资料。在二○○四年政府修订第132W章时,立法会相关的小组委员会曾详细讨论这类酒精饮品的标签规定问题,由于很多在香港销售的酒精饮品来自非英语国家,小组委员会在谘询业界代表后,认同如果要在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1.2%的饮品加上英文或中文标签,会有实际困难。政府在详细考虑小组委员会和业界的意见后,决定豁免这类酒精饮品遵从部分附表3的标签规定,包括标示该食物制造商或包装商资料。

  从食物安全角度而言,《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已于今年二月一日全面生效,条例的措施包括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及规定食物商须妥为备存交易纪录。措施有助提高食物溯源能力,确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时,当局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及迅速采取行动,市民健康可进一步得到保障。即使食品未有在标签标示该食物制造商或包装商资料,当局仍可根据食物商备存的交易纪录,追踪食物来源,保障市民健康。

  至于营养标签方面,根据第132W章附表6,部分食品可获豁免遵从该规例有关营养标签的规定,包括以容积计算的酒精浓度超过1.2%的饮品。

  以上酒精饮品的营养标签,在国际间没有公认的标准,欧盟及其他先进国家都没有对这类酒精饮品实施营养标签规定,若香港单方面执行,会有实际困难,并对业界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我们在制定营养标签法例时,参考了国际的做法,亦豁免这些饮品遵从营养标签的规定。

  《奶业规例》(第132AQ章)中规定,奶类及奶类饮品的制造来源地,必须先得到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的批准,才可输入香港出售。因此,入口商输入奶类或奶类饮品之前,必须以书面就制造来源地提出申请,提供包括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厂的全名和详细地址。

  预先包装的奶类及奶类饮品必须依照第132W章附表3第6条,在标签列明制造商/包装商的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该奶类或奶类饮品必须在标签列有原产国家的说明,并加上:

(i)香港的经销商或牌子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而该饮品的原产国家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址须预先以书面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提供;或

(ii)代码标记以识别该原产国的制造商或包装商,而该代码标记以及其所关乎的制造商或包装商的详情须预先以书面向食环署提供。

  此外,奶类及奶类饮品必须依照第132W章附表2,在盛载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容器标明加工处理者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预先包装的奶类及奶类饮品应根据附表5,标示有关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的规定。

(三)奶类及奶类饮品必须依照第132W章的规定标示指定的资料(即附表2对奶类及奶类饮品的标示规定、附表3对一般标签的规定、及附表5对营养标签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在作出选择时,已有充分依据。

  而以容积计算的酒精浓度超过1.2%的饮品,虽然可获豁免遵从部分附表3的标签规定,包括标示该食物制造商或包装商资料,但那些酒精浓度在10%以下的饮品仍须在标签上标示保质期,即“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此外,《食物安全条例》生效后,即使食品未有在标签标示该食物制造商或包装商资料,当局仍可根据食物商备存的交易纪录,追踪食物来源,使消费者受到进一步保障。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根据其他国家相关机构的营养资料库(1),以及中心的风险评估研究,建立了一个营养资料查询系统,供市民查询不同食物的营养素含量,从而帮助市民作出有依据的选择。该系统是一个可在网上搜寻的资料库,包罗大众关注和感兴趣的一般常见食品的营养资料,其中亦包括奶类及奶类饮品,和一些获豁免标签规定的酒精饮品的营养资料,供消费者查阅。营养资料查询系统的网址为http://www.cfs.gov.hk/tc_chi/nutrient/indexc.shtml

(1)包括-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辖下的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美国农业部辖下的营养素资料实验室
澳洲新西兰食品标准管理局
泰国国立玛希隆大学营养学学院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