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二题: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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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资料,本港以纯母乳喂哺婴儿到四至六个月的比率只有12.7%;换言之,母乳代用品(例如奶粉及米糊)是大部分婴儿的主要食粮,其成分、品质及安全性均直接影响婴儿健康及成长;现时市面上有不少俗称“水货”或在本港未有代理商而来源不明的奶粉出售,亦有广告涉嫌夸大奶粉的成分,品质没有保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就零至六个月婴儿的母乳代用品制订规例,以全面规管所有在本港售卖的母乳代用品的生产程序、供应量、销售方法,以及宣传手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政府表示现正草拟适用于香港的《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守则》),以规管母乳代用品的制造商及分销商的销售手法,有关《守则》的涵盖范围详情为何;是否包括所有在本港出售的母乳代用品;如否,原因为何;

(三)除了制订《守则》外,政府有否采取措施确保市民获得充足的资讯,以选择合适的母乳代用品;

(四)《守则》是否只属供业界人士自愿遵守的性质;若是,政府有何措施以确保所有母乳代用品的制造商及分销商遵守该《守则》,以及在订定有关措施时是否已评估其有效性;如是,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守则》牵涉不同界别的持份者,政府有否就制订《守则》进行充分谘询,并与各持份者包括母乳代用品的制造商及分销商进行磋商;如有,详情包括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现时,母乳代用品与其他食物一样,受现行法例规管其生产程序。假如母乳代用品,如婴儿奶粉在本地生产,须按《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1条的规定领有食物制造厂牌照才可进行生产程序。至于在本地生产奶类(包括液体母乳代用品),则须根据《奶业规例》(第132AQ章)的规定领有奶品厂牌照。

  至于供应方面,当局一直主动与主要奶粉供应商、港九药房总商会及主要零售商保持紧密联系,并从供应商得到保证,有充足的奶粉存货,并会因应市场需求上升而增加供应。

  主要奶粉供应商均认同他们有责任满足本港婴幼儿需要。他们一直密切监察市场情况,如有需要,更会安排增加香港市场的供应量,以确保本地市场的奶粉供应稳定。各大品牌均有提供客户热线或订购及送货服务,确保本港婴幼儿的需要得到照顾。个别供应商亦指,近期会员要求订购及送货服务有增加趋势,可见市民已开始习惯使用会员订购服务。此外,有部分零售商已根据实际需要,限额发售部分品牌的奶粉,以照顾本港市民的需求。

  我们认为现时的措施已有助稳定奶粉的供应。当局将继续与消费者委员会、各主要奶粉供应商、入口商及零售商保持紧密联系,协力确保本地市场的奶粉供应稳定。

  在宣传和销售手法方面,世界卫生组织(世卫)一九八一年的《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守则》)刊载了基本要求。及后,世卫每隔一至两年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世卫大会),根据科学及市场的发展,决议作出更新及加强相关规管。而在二○一○年第六十三届世卫大会中,世卫敦促会员国终止婴幼儿(即零至三岁)食品的不当促销形式。现时,香港主要依赖奶粉制造商和分销商自律地遵从世卫《守则》及世卫大会的相关决议的要求,自行监察其市场销售手法。卫生署过去曾发现有业界违反世卫《守则》,并发信给有关制造商,以作警告。

(二)为进一步监管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和销售手法,卫生署于二○一○年六月底成立“香港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专责小组”,负责制订一套适用于香港的本地《守则》。本地《守则》的目的,是监管母乳代用品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及分销商,禁止他们以不正当的手法宣传或销售在本港出售的母乳代用品及相关产品。政府会参考世卫《守则》及世卫大会的相关决议的内容及规管范围,制订本地《守则》的详细内容及涵盖范围。

(三)卫生署现时已透过不同渠道,包括通过医护人员与家长会面及工作坊,灌输正确的婴幼儿饮食和营养的资讯,指导家长选择合适的母乳代用品及相关产品。为加强家长对婴幼儿饮食的认识,卫生署现计划制作一套婴幼儿健康饮食的亲职教材,包括家长资料册、视像光碟教材及食谱等。

(四)现时,很多国家包括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主要参照世卫《守则》制订适用于当地的自愿性指引,供业界遵守。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推行《守则》时配合适当的监察和制裁机制,能更有效规管不良的销售手法。卫生署会在本地的《守则》实施后进行监察,并收集各方意见,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守则》的执行和规管。

(五)负责制订本地《守则》的“香港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专责小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界别,包括医院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专科学会、学界、非政府团体,以及其他本地主要合作伙伴的代表。卫生署曾与本港主要奶粉供应商会面,听取他们对本地《守则》的意见。本地《守则》预期在二○一一年底完成草拟。卫生署会在草拟工作完成后谘询业界并收集各方的意见。预计本地《守则》会于二○一二年内实施。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