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九题:检取未经准许而在公众地方展示的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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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于未经许可而在街头展示商业宣传品(特别是利用易拉架)的活动日渐猖獗,政府在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本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介绍对付未经许可而在公众地方展示招贴街招和海报行为的新的执法和检控方针。当局表示会同时把易拉架等用作展示招贴和海报的装置连同招贴和海报一并被移走,以作为违反《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4A条(第104A条)的证据。新方针已在九个区议会分区采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二○一○年收到多少宗关于展示宣传品的活动的投诉、检走的易拉架数目、根据第104A条发出的传票数目,以及被检控的人士当中有多少为宣传品的受益人;

(二)鉴于第104A(1)(b)条订明,除非获得主管当局书面批准,否则在政府土地展示或张贴招贴或海报,即属犯罪,当局有否研究是否难以引用该条文检控没有把所展示的宣传品直接放于政府土地上的人士;若有研究,结果为何;

(三)当局有否评估,现时的执法和检控方针(包括检控比例)是否有效阻吓未经许可而展示宣传品的活动;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四)鉴于食环署现时以《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第4A条)对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的一类行为的违例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当局在二○○九及二○一○年每年分别共收到多少宗有关的投诉,以及发出多少张定额罚款通知书;

(五)鉴于当局曾指出,市民经常投诉展示宣传品的活动阻街,食环署以“禁止未经准许而展示招贴或海报”(即第104A条),而不以“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即第4A条)的条文来检控有关人士的理据为何;及

(六)现时,根据第104A条及第4A条采取执法行动的工作是否由同一组的食环署前线人员负责;若然,现时每个区议会分区的执法人手为何;若否,现时每个区议会分区的该两类执法人手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鉴于街上利用易拉架及类似装置作非法展示商业宣传品的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街道环境清洁及对行人造成不便,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二○○八年十二月九日的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拟议在全港推行新执法和检控方针(新方针),检取未经准许而在公众地方展示的易拉架及类似装置作为证据,并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条例)第104A条,即未经许可而在公众地方展示招贴和海报,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由于委员对把新方针扩及全港各区的建议持不同意见,因此食环署没有全面推行该项建议,而只是在区议会的要求下,才把新方针扩及有关地区。因应个别区议会的要求,食环署已在九个地区(即湾仔、油尖旺、九龙城、荃湾、观塘、中西区、南区、元朗和深水)采用新方针。政府亦在二○一一年二月二日向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告知新方针的实施情况。

  我现就各项问题回覆如下:

(一)食环署于二○一○年就易拉架宣传品所收到的投诉及检控详情如下:

- 投诉个案:2,294宗
- 检获的易拉架及类似展示器具:13,916个
-(i)根据条例第104A条检控展示宣传品个案:105宗
 (ii)根据条例第104D条检控宣传品受益人个案:64宗

(二)条例第104A(1)(b)条规定在政府土地,除非获得主管当局书面准许,否则不得展示或张贴招贴或海报。倘若展示的宣传品不直接放于土地上,例如是手持或挂在身上的情况,不属该条款的规管范围。

(三)新方针是按个别区议会要求而在该区推行,不同地区开始推行的时间亦不尽相同,因此相关的检控数字暂时未必能全面反映新方针的成效。尽管如此,由于获得有关区议会全力支持,加上政府当局加强宣传及警告工作,执法行动都能顺利进行,而有关地区的情况亦已得到改善。此外,为加执法成效,食环署最近对现行的执法模式作出检讨,并于今年三月起根据香港法例(第570章)《定额罚款(公地方洁净罪行)条例》向违反第132章第104A(2)条的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在改变执法模式前,食环署已向有关人士作出宣传及警告。

(四)食环署人员是以发出法庭传票(并非定额罚款通知书)或以拘控方式,执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食环署在二○○九年和二○一○年分别收到21,406和24,483宗有关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的投诉,并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A条分别就26,285和23,537宗个案提出检控。

(五)考虑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载有明确条文规管非法展示或张贴招贴及海报的行为,而易拉架是直接与展示招贴及海报有关,食环署根据条例对有关的易拉架活动采取执法行动,并检取易拉架及类似装置作为证据,是恰当的做法。除此以外,食环署亦会按实际情况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A条,检控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的推销摊档。

(六)现时,食环署洁净管工和小贩事务队人员负责根据第132章第104A条处理街上利用易拉架非法展示街招和海报的违规行为。至于根据第228章第4A条检控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的工作,则由小贩事务队负责。有关食环署于各区议会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的上述两类执法人手,请参阅附件。

  食环署会继续监察有关情况,并不时检讨执法策略,务求改善执法成效。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立法会第十九题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