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题:哥罗仿销售管制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匪徒以化学品三氯甲烷(哥罗仿)迷晕受害人行劫的罪案时有发生,受害人吸入少量的哥罗仿后即会出现昏迷的症状,吸入过量的哥罗仿更会致命。此种化学品在一般化学材料店铺可轻易购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涉及匪徒使用哥罗仿、其他迷晕药物或化学品把受害人迷晕的罪案数目,当中有多少宗属致命个案;
(二) 会否研究限制购买哥罗仿的途径或方法,并规定须获得批准才可购买;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除哥罗仿外,现时市面上有多少种吸入后能导致昏迷,而市民可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轻易购得的药物或化学品?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去三年,涉及匪徒使用哥罗仿、其他迷晕药物或化学品把受害人迷晕的罪案数目总共26宗(2005年:6宗;2006年:13宗;2007年:7宗),当中有一宗属致命个案。
(二) 目前,在香港制造、贮存、批发以及零售哥罗仿皆受法例管制,包括《危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5章)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根据《危险品条例》,哥罗仿属第4类危险品,因此其制造和贮存受该条例监管。任何人如没有事先取得消防处处长发出的牌照而贮存超过100公升的哥罗仿,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及监禁6个月。
另外,哥罗仿亦属于《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部附表1毒药。在批发层面,哥罗仿只可由“毒药批发牌照”持有人销售,而销售对象亦限于医生、医院、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即药房)及其他因应本身行业或业务而需要使用哥罗仿的人或机构(如工厂、化验室等),而这些人士也须向批发商证明其购买用途。“毒药批发牌照”持有人在销售哥罗仿时,必须登记购买人的名称、购买份量,以及交易后哥罗仿的余量于“毒药册”内。卫生署的药剂督察会不时检查牌照持有人的“毒药册”及哥罗仿的余量。
在零售层面,条例规定只有药房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才可销售哥罗仿。药房每次售卖哥罗仿的时候,药剂师都必须登记购买人的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和购买份量,而买卖双方亦须在“毒药册”上签署。根据卫生署的记录,香港的药房并没有销售哥罗仿。
任何人士如果违反《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100,000及监禁两年。
卫生署会到出入口商、药厂、批发商、药房、药行、中西医诊所及其他有可疑的地方作定期及突击巡查,以监察其执业情况,确保他们遵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各种规定。而对于有多次违例记录或遭投诉者,巡查次数会较为频密。
(三) 除了哥罗仿外,其他能导致昏迷的药物都属于《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下的第1部附表3毒药,只可按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并在药房及有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的情况下销售。除了药物外,大部分其他对人体有毒害的化学品(包括几种已知能导致昏迷的化学品)都属于《危险品条例》下的第4类危险品,因此受该条例监管。
完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