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六题:进食河豚中毒个案

< 返回

  以下为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容根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有街市商贩公开售卖有毒的河豚供市民食用,危害市民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市民因进食河豚而中毒的个案每年有多少宗、当中有没有死亡个案,而政府知不知道市民从什么途径获得河豚;

(二) 过去三年,当局对出售河豚的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及详情是什么;及

(三) 政府会采取什么措施,遏止商贩出售河豚和提醒市民不要胡乱进食河豚,以及会不会仿效海外的做法,立法规定只有获特别许可的食肆才可出售由合资格厨师烹调的河豚;如果不会立法,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自二○○五年至今,卫生署共接获九宗因进食河豚引起的食物中毒个案,共影响十九人,当中并没有死亡个案。在这九宗个案中,据了解其中六宗个案的河豚是市民从海中捕获、一宗是朋友转送,而余下两宗的河豚则据报分别从街市及临时摊档购买。

  根据《海鱼(统营)条例》(第291章),现时所有鲜海鱼的批销均须在鱼类统营处辖下的鱼类批发市场进行。鱼类统营处的纪录显示,过去并没有河豚在鱼类批发市场出售。

  河豚是含河豚毒素的“鲀形目”鱼类,而在其体内的河豚毒素(Tetrodotoxin)是一种毒性强烈的海洋生物神经毒素,主要分布在鱼卵、鱼肝和鱼皮。河豚毒素是一种耐热毒素,不会在烹煮过程中分解。

  专家估计,人类摄入约1至2毫克河豚毒素便可致命,而0.2毫克河豚毒素便可令人出现中毒症状。现时并无已知的解毒剂或抗毒素可消解河豚毒素,症状的疗法均属支持性质,以减轻症状。由此可见,河豚是一种十分高风险的食物。

(二)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任何人士如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因此,商户有责任确保所售卖的食物适宜供人食用。由于河豚可能含有毒素,若食物环境卫生署的人员在巡查街市或其他商铺时发现有人售卖河豚,会劝止商贩出售。如商贩不合作,食物环境卫生署人员可引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59条赋予的权力把河豚检取和移走,并进行化验。如化验结果证实检获河豚不宜供人食用,有关商贩会被检控。

  过去三年,食物环境卫生署人员共发出五次与河豚及相关品种有关的口头警告。由于检获的河豚及相关制品经化验后发现并不含毒素,因此并无证据证明有关商户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故该署并无提出检控。

(三) 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物安全及市民的健康,亦经常强调与业界和市民的沟通和合作,以协助业界成为负责任的食物供应商。我们亦透过教育和资讯的提供让市民作出安全及健康的选择。除了执行有关食物安全的法例外,政府亦不时透过食物安全物和其他资讯,教育市民及业界有关河豚毒素的危险性和预防中毒的建议。

  上述因河豚引起的食物中毒个案数字显示,大部分因进食河豚而中毒的个案都不是由市面购买的河豚引起,而是一些市民进食从海中捕获河豚所引致的。政府一直向市民建议,避免进食河豚是防止由河豚毒素引致中毒的最有效方法。因此,市民应避免购买及食用河豚或其他不知名鱼类。

  食品法典委员会(注1)现时并未有为出售及烹调河豚制定任何指引或建议。我们知悉除日本外,其他海外地方均未有就在食肆出售及烹调河豚推行发牌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市民的健康,政府现正制订《食物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会加强对各种食物类别的进口规管,包括水产品。拟议的条例草案除了规定所有鱼类或水产品进口商须向食物安全主管当局登记外,每批进口鱼类或水产品都必须有由来源地卫生部门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对一些高风险水产品,包括未经烹煮的即食海鲜,我们正考虑作出更严格的规定,例如就每批进口食物签发进口许可证。我们现时正就有关草案内容向业界征询意见,并计划在二○○八至二○○九年度立法会期内向立法会提交草案。


注1:食品法典委员会为一个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专为制订食物安全标准的组织。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