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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食物及卫生局)改善晚期照顾服务 由立法建议开始 (6/9/2019)
生老病死,无人能够避免。今天就百无禁忌,跟大家分享一下不少人避而不谈的晚期照顾问题。
预设医疗指示
大家先试想像以下的情景︰
「一名末期病患妇人病情持续转差,早前曾接受心肺复甦术抢救。病情稍为好转后,经和医生及家人商讨后,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指明自己陷入昏迷的时候,拒绝接受心肺复甦术。主诊医生亦签订了『不作心肺复甦术』文件,确定预设医疗指示已适用。
在出院数日后,她在家中再次昏迷,心跳停顿。她的儿子发现后旋即召唤救护车,并出示了母亲的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甦术』文件正本,表明母亲不欲接受心肺复甦术的意愿。但由于救护人员受《消防条例》约束,须对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医疗护理的人施行心肺复甦术,这令车上的救护员陷入两难之中。」
以上的情景带出了两大问题︰
(一) | 香港现时缺乏保障病人自主拒绝治疗的成文法则; |
(二) | 紧急救援人员对执行经医生确立有效而适用的预设医疗指示遇到法律障碍。 |
若然我们为预设医疗指示立法,就需要就下列问题集思广益︰
(一) | 应否容许所有年满18岁或以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成人订立预设医疗指示? |
(二) | 预设医疗指示是否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
(三) |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是否必须由两位在病人的遗产中没有任何权益的证人作见证? |
(四) | 出示有效预设医疗指示的责任应该属于该病人、其亲属或照顾者,以免影响分秒必争的紧急救援或治疗? |
(五) | 应否接受用口头方式撤销预设医疗指示?撤销时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吗? |
不少外国国家和地区,例如英格兰和威尔斯、新加坡和澳洲一些省份均已就预设医疗指示立法,不再单靠普通法框架行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预设医疗指示并非等同安乐死。安乐死在香港属于违法行为,预设医疗指示不能授权医生执行有违法律的行为。
「在居处离世」
「在居处离世」通常指病人可在其选择的地方渡过最后的日子,例如在家中、安老院或护养院,而不一定在医院。不少需要晚期照顾的病人,都希望可以返家疗养至临终一刻,在熟识的环境下有更多与家人共处的时间,直至走毕人生最后一段旅程。然而,现时超过96%的长者病人在医院离世,而非在他们常住的地方。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与在家离世的做法不同,在非《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注册安老院死亡的个案必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现时有超过六万人居于安老院,为了让「在居处离世」的安排较易实行,我们应否考虑简化安老院死亡报告的做法,为在安老院离世前14日内获注册医生诊治的个案免去报告程序?
我们今天刚刚公布了《晚期照顾︰有关预设医疗指示和病人在居处离世的立法建议》的公众谘询文件,谘询文件涵盖现时预设医疗指示和在居处离世的法例障碍,包括《消防条例》、《精神健康条例》和《死因裁判官条例》,并提出立法和修例的建议。预设医疗
指示和让末期病人可以在居处离世,是尊重病人选择的重要措施。有关改善香港晚期照顾服务的建议,实在需要广大市民的支持和意见。我们会把公众谘询收集所得意见综合分析,然后决定未来路向。我们日后制定有关立法及行政措施时,必会考虑你的意见。
希望大家在未来三个月踊跃发表意见,公众谘询期至12月16日止。详情请见网页。也欢迎大家参加我们与赛马会安宁颂在未来两个月合办的公众论坛,多了解晚期照顾有关的议题和就公众谘询发表意见。论坛详情稍后将于上述网址公布。
我期望大家通过今次谘询,对晚期照顾有更深的认识。为挚爱在人生馀下的宝贵时光,仍可拥有最好的生活质素,不妨告诉我们你看法。
2019年9月6日